合作社登记档案中是否需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

合作社登记申请是否需要合作社生产和经营计划?

合作社登记申请在2012年合作社法第23条中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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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合作社和合作工会

1。合作社、合作工会在经营前必须向其总部所在地国家主管机关登记。

2.合作社及合作社工会登记资料包括:

a) 合作社及合作社工会登记申请书;

b) 章程;

c) 生产经营计划;

d) 成员及成员合作社名单;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监事会或控制人名单;

dd) 成立大会决议。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计划是合作社登记档案中需要包含的文件之一。

登记设立合作社,需要登记在哪里?

第 193/2013/ND-CP 号法令第 6 条规定了设立合作社的登记地点如下:

合作社登记机构

1。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体成立时,必须在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体拟设立总部的合作社登记机关登记。

a) 合作社联合体、人民信贷基金在计划投资厅企业登记处登记;

b) 合作社在区人民委员会财政计划部门登记级别。

2。合作登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a)直接受理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分社、代表机构、合作社营业场所、合作社联盟的登记申请;颁发、变更、吊销合作社、合作社联盟登记证书,分公司、代表机构、合作社、合作社联盟登记证书;

b)指导合作社、合作社工会办理合作社、合作社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申报、重整、解散、破产等手续;

c)在权限范围内建立和管理合作社、合作联盟信息系统;根据法律规定,应要求向国家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关合作社和合作联盟的信息;

d)要求合作社、合作社联盟按照本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合作社、合作社联盟的经营情况;敦促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的报告制度;

d)必要时直接或者要求国家主管机关根据合作社、合作社联盟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对合作社、合作社联盟进行检查;

e) 负责合作社及合作联盟登记文件的有效性;

g)发现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要求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体暂停有条件业务领域的业务,同时通知国家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h) 依照合作社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吊销合作社、合作社联盟的登记证书;

i) 执行法律规定的报告制度。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合作社设立登记,必须向合作社总部所在地区人民委员会财政计划部门办理登记。

合作社要取得合作社登记证书,除了登记文件外,还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要获得合作社登记证书,除登记档案外,合作社还需完全满足2012年《合作社法》第24条规定的条件,如下:

授予合作社和合作社工会登记证书的条件

合作社和合作社工会获得证书满足以下条件即接受注册:满足以下条件:

1。法律非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业和职业;

2.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登记资料;

3。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的名称,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4。具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总机构。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合作社要想取得合作社登记证书,除登记资料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法律非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业和职业;

– 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的名称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 根据法律规定设有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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