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越南法律对新投资项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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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项目的概念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具体投资项目规定如下: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法中下列术语的理解如下:

4.初始项目投资是指提议在特定期限内投入中期或长期资本在特定领域开展商业投资活动。”

2.新投资项目的概念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三条第六款,关于新投资项目的概念具体如下: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法中下列术语的解释如下:

6.项目 A新投资项目是首次实施的投资项目或独立于现行投资项目的投资项目。”

3.企业同时开展两个项目是否视为新投资项目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八条第五款和96/2015/TT-BTC号通知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第十八条条件》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5. 关于新投资项目:

a) 享受第218/2013/ND-CP号法令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新投资项目为:

– 自2014年1月1日起首次获得投资证书的项目并在获得投资证书后从该项目中产生收入。

– 与在越南设立投资资本低于 150 亿越南盾的新企业相关的国内投资项目,且不属于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获得商业登记证的有条件投资领域清单中。

– 项目 独立于活跃企业项目的投资项目(包括在越南投资资本低于 150 亿越南盾的项目,且不属于该项目)在有条件的投资领域清单中)自2014年1月1日起拥有投资证书来实施该独立投资项目。

– 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地区设立公证处。

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投资项目,必须由国家主管机关颁发投资许可证或投资证书,或者按照投资法的规定,允许投资。

b) 按新投资类别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投资项目,不包括下列情况:

– 分立、分立、合并、合并、改造形成的投资项目

– 业主转换形成的投资项目(包括实施新的投资项目但仍继承原企业的资产、营业地点、业务线继续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收购活跃投资项目)。

因业态转换、所有权转换、分立、分立、合并、合并而设立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企业将继承该企业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投资项目在改制、分立、分立、合并、合并前的剩余时间内,如果继续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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