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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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1.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经2014年税法修改法第一条第一款修订)第三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如下

– 应税收入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贸易收入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收入。

– 其他收入包括:资本转让收入、出资权转让收入;房地产转让所得、投资项目转让所得、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所得、矿产勘查、开采、加工权转让所得;财产使用权、财产所有权,包括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收入;来自转让、租赁和资产清算的收入,包括有价票据;存款、贷款、售汇利息收入;已核销的坏账收入现已可收回;来自无法识别所有者的负债的收益;省略了往年的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越南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其收入转移至越南。对于与越南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对于越南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如果企业迁入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则将征收与根据越南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金额的差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国家根据企业(从事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的组织)的应税收入直接征收到国家预算的一种税种。

2. 哪些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如下: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按照本法规定从事货物和服务生产、贸易并取得应税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包括:

+按照越南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法;

+ 根据外国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越南有或没有常设机构;

+ 根据合作社法设立的组织;

+ 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设立的公共服务单位 男;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 具有本法第 3 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的企业,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下:

+ 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就在越南境内产生的应税所得以及在越南境外产生的应税所得缴纳税款;

+ 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就在越南境内产生的应税所得以及在越南境外发生的与业务相关的应税所得缴纳税款

+ 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就在越南境内产生的与常设机构居民的经营无关的应税收入纳税;

+ 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就在越南境内产生的应税收入纳税。

– 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是指外国企业通过其进行部分或全部经营活动的生产和经营机构其在越南的所有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

+ 越南境内的分支机构、执行办公室、工厂、车间、运输工具、油田、气田、矿山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场所的费用;

+ 建筑工地、建筑工程、安装、装配;

+ 服务提供机构,包括通过员工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其他;

+ 国外业务代理;

+ 在越南的代表:有权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代表,或无权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但定期在越南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代表。” (根据修订后的2013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进行修订和补充)

因此,假设您的公司是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成立的,则您的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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