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可以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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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资产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吗?

根据第45/2013/TT-BTC号通知第9条第1款(经第147/2016/TT-BTC号通知第1条第4款补充)规定,企业现有的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计提折旧,但以下固定资产除外:

  • 已提足折旧但仍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
  • 未提足折旧但已灭失的固定资产。
  • 企业管理但不属于企业所有的其他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除外)。
  • 未在企业会计账簿中管理、跟踪、核算的固定资产。
  • 用于企业劳动者福利活动的固定资产(为在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服务的固定资产除外,如:工间休息室、工间食堂、更衣室、卫生间、洁净水池、车棚、医疗诊所、接送劳动者车辆、培训职业教育设施、企业投资建设的劳动者住房)。
  • 有权机关移交给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工作的无偿援助形成的固定资产。
  • 已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合法受让长期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土地使用权无形固定资产。

本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的第6类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只开设明细账跟踪每项资产的年度损耗价值,不冲减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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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第320/2025/NĐ-CP号法令第10条第6款实施《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包括以下情形的固定资产折旧支出:

  • 未用于货物、服务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支出。

为在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服务的固定资产,如:工间休息室、工间食堂、更衣室、卫生间、医疗诊所、培训职业教育设施、图书馆、幼儿园、体育区及安装在上述工程中的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设备、家具;洁净水池、车棚;接送劳动者车辆、直接供劳动者居住的住房;建设组织职业教育活动的基础设施费用、购置作为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费用,计提折旧计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费用。

  • 无证明文件属于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除外)。
  • 未按现行固定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在企业会计账簿中管理、跟踪、核算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支出。
  • 计提折旧超过财政部现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计提折旧制度规定的部分。

企业在计提折旧前,须将选择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通知直接管理税务机关(如:通知选择直线法折旧……)。企业每年按财政部现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计提折旧制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加速折旧(如满足条件)。

经济效益高的企业可加速计提折旧,但最高不超过按直线法确定的折旧额的2倍,以便按财政部现行规定对部分固定资产快速更新技术。实施加速折旧时,企业须保证经营盈利。

出资的固定资产、分立、分离、新设合并、吸收合并、转制时调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重新评估的,接收该固定资产的企业按重新评估的原价计提折旧计入可扣除费用。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出资、分立、分离、新设合并、吸收合并、转制时调拨并按规定重新评估的其他资产,接收该资产的企业按重新评估的价格计入费用或逐步分摊计入可扣除费用。

自制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可扣除费用的原价为形成该资产的全部生产费用总和。

对工具、器具、周转包装物等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规定的资产,其购置费用逐步分摊计入当期生产经营费用,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部分,在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

2. 计入企业所得税可扣除费用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第320/2025/NĐ-CP号法令实施《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支出规定如下:

  • 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支出外,企业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支出均可扣除:
    • 实际发生且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
    • 有法律规定的合法发票、凭证的支出;
    • 单次购买货物、服务发票价值500万越南盾以上(含增值税)的,支付时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非现金支付凭证按增值税法律文件规定执行。

单次购买货物、服务发票载明价值2000万越南盾以上,至费用确认时点企业尚未支付且无非现金支付凭证的,企业可计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费用。支付时企业无非现金支付凭证的,企业须在发生现金支付的纳税期对无非现金支付凭证的货物、服务价值部分申报、调减费用(包括税务机关和职能机关已对该费用发生的纳税期作出检查、稽查决定的情形)。

本通知生效前以现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发票,无须按本点规定调整。

例7:2014年8月,A企业购买货物已有发票,发票载明价值3000万越南盾但未支付。在2014纳税期,A企业已将该购买货物价值计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费用。2015年,A企业以现金支付该购买货物价值,因此A企业须在发生现金支付的纳税期(2015纳税期)对货物、服务价值部分申报、调减费用。

企业购买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服务并有按发票法律规定从收银机直接打印的发票,该发票价值500万越南盾以上的,企业根据该发票和企业的非现金支付凭证计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费用。

企业购买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服务并有按发票法律规定从收银机直接打印的发票,该发票价值不足500万越南盾且以现金支付的,企业根据该发票和企业的现金支付凭证计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费用。

3.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根据第320/2025/NĐ-CP号法令实施《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第3条 计税方法

1. 纳税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应纳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科技基金提取部分(如有))×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已在越南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或类似企业所得税税种的,可扣除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最高不超过按《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规定当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与并购知识栏目,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开展交易之前,从总体上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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