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登记证书收回是什么?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12条关于收回企业登记证书规定:
- 企业在以下情形被收回企业登记证书:
- 企业登记材料中申报内容造假;
- 企业由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被禁止设立企业的人设立;
- 企业停止经营01年未通知经营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
- 企业未按本法第216条第1款c点规定在报告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或书面要求后向经营登记机关报送报告;
- 依法按法院决定、有权机关提议的其他情形。
- 政府规定收回企业登记证书的顺序、手续。
2. 被收回企业登记证书情形下合伙企业解散的顺序、手续如何进行?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09条,被收回企业登记证书或按法院决定解散企业的顺序、手续如下:
- 经营登记机关须在作出收回企业登记证书决定的同时,或收到已生效的法院解散决定后立即,在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上通告企业正在办理的解散状态。通告须附收回企业登记证书的决定或已生效的法院决定;
- 自收到收回企业登记证书决定或已生效的法院决定之日起10日内,企业须召开会议决定解散。解散决议、决定及收回企业登记证书决定或已生效法院决定的复印件,须发送给经营登记机关、税务机关、企业劳动者,并公开张贴于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法律要求登报的,企业解散决议、决定须至少在一份印刷或电子报纸连续3期登载。
企业还有未清偿财务义务的,须同时将企业解散决议、决定附债务解决办法发送给债权人、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通知须有债权人的姓名、地址;债务金额、期限、地点和支付方式;解决债权人投诉的方式和期限;
- 企业债务的清偿按本法第208条第5款规定执行;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全部债务清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解散材料;
- 按本条第1款通告企业解散办理状态之日起180日内未收到相关方书面异议,或自收到解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营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上更新企业的法律状态;
- 相关公司管理人员对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本条规定造成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3. 合伙企业解散材料包括什么?
《2020年企业法》第210条规定:
“第210条 企业解散材料
1. 企业解散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a)企业解散通知;
b)企业资产清算报告;债权人名单和已清偿的债务金额,包括企业解散决定后(如有)足额清偿税款债务和劳动者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欠费。
2.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委员会成员、公司所有者、企业主、董事或总经理、无限合伙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解散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解散材料不准确、造假的,本条第2款规定的人对未解决的劳动者权益、未缴纳税款、其他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对自向经营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解散材料之日起5年内产生的后果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解散材料包括:
- 企业解散通知;
- 企业资产清算报告;债权人名单和已清偿的债务金额,包括企业解散决定后(如有)足额清偿税款债务和劳动者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欠费。
4. 自收到被收回企业登记证书决定之日起多久企业须提交解散材料?
《2020年企业法》第209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
“第209条 被收回企业登记证书或按法院决定解散企业
[……]
2. 自收到收回企业登记证书决定或已生效的法院决定之日起10日内,企业须召开会议决定解散。解散决议、决定及收回企业登记证书决定或已生效法院决定的复印件,须发送给经营登记机关、税务机关、企业劳动者,并公开张贴于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法律要求登报的,企业解散决议、决定须至少在一份印刷或电子报纸连续3期登载。
企业还有未清偿财务义务的,须同时将企业解散决议、决定附债务解决办法发送给债权人、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通知须有债权人的姓名、地址;债务金额、期限、地点和支付方式;解决债权人投诉的方式和期限;
[……]
4.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全部债务清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解散材料;
[……]”
因此,自收到被收回企业登记证书决定之日起10日内,贵企业须召开会议决定解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在企业全部债务清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解散材料。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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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 适用已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材料、文件或证据准备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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