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产品分销许可证的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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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越南分销烟草产品的贸易商须获得烟草产品分销许可证。以下是现行规定的条件、材料和发证机关。

1. 什么是烟草产品分销贸易商?

根据第67/2013/ND-CP号法令(经第106/2017/ND-CP号法令修改)第3条第10款,烟草产品分销贸易商是指从烟草产品供应商处购买烟草产品,向烟草产品批发贸易商销售的贸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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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与有条件经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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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商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或根据2005年《商法》第6条独立、经常性开展商业活动并办理经营登记的个人。

2. 烟草产品分销许可证的颁发条件

根据第67/2013/ND-CP号法令第26条(经第106/2017/ND-CP号法令和第17/2020/ND-CP号法令修改、补充),贸易商满足以下条件时获颁烟草产品分销许可证:

  •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 在02个以上省份的区域内拥有烟草产品分销体系,每个省份至少有01家烟草产品批发贸易商;
  • 有烟草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介绍函,明确写明预计经营区域。

3. 申请烟草产品分销许可证的材料

根据第67/2013/ND-CP号法令第27条,材料包括:

  • 烟草产品分销许可证申请书;
  • 企业登记证书副本;
  • 烟草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介绍函副本,明确写明预计经营区域。

贸易商准备02套材料:01套送交发证机关,01套由贸易商留存。

4. 发证机关与办理期限

根据第67/2013/ND-CP号法令第28条和第139/2025/ND-CP号法令(关于两级地方政府职权划分,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 工贸部颁发、补发、修改、补充烟草产品分销许可证;
  • 工贸厅颁发、补发、修改、补充烟草产品批发许可证;
  • 乡级人民委员会颁发、补发、修改、补充烟草产品零售许可证(该职权此前属于县级工贸科/经济科,自2025年7月1日起下放至乡级)。

自收到齐全有效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权机关审议、颁发许可证;拒绝的,须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适用注意事项

烟草经营属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贸易商须同时核对烟草危害防治方面的条件(不得销售烟草的场所)以及按规定报告经营情况的义务。

常见风险提示

  • 2025年7月1日职权下放后,向无权机关提交材料;
  • 缺少供应商明确写明经营区域的介绍函;
  • 未获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仍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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