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在越南分销烟草产品的贸易商须获得烟草产品分销许可证。以下是现行规定的条件、材料和发证机关。
1. 什么是烟草产品分销贸易商?
根据第67/2013/ND-CP号法令(经第106/2017/ND-CP号法令修改)第3条第10款,烟草产品分销贸易商是指从烟草产品供应商处购买烟草产品,向烟草产品批发贸易商销售的贸易商。
贸易商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或根据2005年《商法》第6条独立、经常性开展商业活动并办理经营登记的个人。
2. 烟草产品分销许可证的颁发条件
根据第67/2013/ND-CP号法令第26条(经第106/2017/ND-CP号法令和第17/2020/ND-CP号法令修改、补充),贸易商满足以下条件时获颁烟草产品分销许可证:
-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 在02个以上省份的区域内拥有烟草产品分销体系,每个省份至少有01家烟草产品批发贸易商;
- 有烟草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介绍函,明确写明预计经营区域。
3. 申请烟草产品分销许可证的材料
根据第67/2013/ND-CP号法令第27条,材料包括:
- 烟草产品分销许可证申请书;
- 企业登记证书副本;
- 烟草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介绍函副本,明确写明预计经营区域。
贸易商准备02套材料:01套送交发证机关,01套由贸易商留存。
4. 发证机关与办理期限
根据第67/2013/ND-CP号法令第28条和第139/2025/ND-CP号法令(关于两级地方政府职权划分,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 工贸部颁发、补发、修改、补充烟草产品分销许可证;
- 工贸厅颁发、补发、修改、补充烟草产品批发许可证;
- 乡级人民委员会颁发、补发、修改、补充烟草产品零售许可证(该职权此前属于县级工贸科/经济科,自2025年7月1日起下放至乡级)。
自收到齐全有效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权机关审议、颁发许可证;拒绝的,须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适用注意事项
烟草经营属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贸易商须同时核对烟草危害防治方面的条件(不得销售烟草的场所)以及按规定报告经营情况的义务。
常见风险提示
- 2025年7月1日职权下放后,向无权机关提交材料;
- 缺少供应商明确写明经营区域的介绍函;
- 未获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仍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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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 Legal 协助审查条件,准备烟草产品分销、批发、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并与有权机关接洽。如需咨询,请联系 ANT Legal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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