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是什么?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3条第3款(经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会计凭证是反映已发生并已完成的经济、财务业务的纸质文件与载体,是记账的依据。
关于会计凭证的内容,按2015年《会计法》第16条(经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的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内容
“1. 会计凭证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会计凭证的名称与编号;
b)会计凭证制作的日期;
c)制作会计凭证的机关、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
d)接收会计凭证的机关、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
đ)发生的经济、财务业务内容;
e)经济、财务业务的数量、单价与金额(以数字表示);用于收付款的会计凭证总金额以数字和文字表示;
g)制作人、审批人及与会计凭证相关人员的签字、姓名。
2. 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会计凭证主要内容外,会计凭证可按各类凭证增加其他内容。”
企业会计凭证如何制作与签署?
根据200/2014/TT-BTC号通知第118条,关于企业会计凭证的制作与签署,具体如下:
– 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所有发生的经济、财务业务都须制作会计凭证。一项经济、财务业务只能制作一次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内容须齐全各项指标,清晰、真实地反映发生的经济、财务业务内容。凭证上的字迹须清晰,不得涂改、不得缩写。金额大写须与金额数字相符、正确。
– 会计凭证须按每种凭证的规定制作足够联数。多联凭证须一次制作所有联次,内容相同。特殊情况下须制作多联但不能一次书写所有联次的,可书写两次,但须保证所有联次内容一致和法律效力。
– 所有会计凭证须按凭证规定的职务签齐签字才有执行效力。电子凭证须按法律规定有电子签名。会计凭证上的所有签字都须用圆珠笔或墨水笔签署,不得用红墨水、铅笔签署,用于付款的会计凭证签字须按每联签署。同一人在会计凭证上的签字须统一,且须与按规定登记的签字相符;未登记签字的,之后的签字须与之前的签字相符。
– 未设会计主管职务的企业须指派会计负责人与客户、银行办理业务,会计主管的签字以该单位会计负责人的签字代替。会计负责人须正确履行会计主管规定的任务、责任和权限。
– 企业负责人(总经理、总经理或被授权人)、会计主管(或被授权人)的签字及凭证上的盖章须与在银行登记的印章样本和有效签字相符。会计员在凭证上的签字须与在会计主管处登记的签字相同。
– 会计主管(或被授权人)不得”代为授权”签署企业负责人的签字。被授权人不得再授权给他人。
– 企业须开立出纳、仓管、会计人员、会计主管(及被授权人)、总经理(及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登记簿。签字样本登记簿须编号页码、加盖骑缝章,由单位首长(或被授权人)管理以便需要时检查。每人须在登记簿中签署三个样本签字。
– 有权或被授权签署凭证的个人,在未按签字人责任填写或未填齐凭证内容时,不得签署会计凭证。
– 会计凭证的签字分级由企业总经理(经理)按法律、管理要求规定,保证严格控制、资产安全。
企业会计凭证的流转与检查顺序是什么?
根据200/2014/TT-BTC号通知第119条,关于企业会计凭证流转与检查顺序的规定如下:
– 企业制作或从外部收到的所有会计凭证都须集中到企业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检查这些会计凭证,只有检查并核实凭证法律效力后,才能用这些凭证记账。
– 会计凭证流转顺序包括以下步骤:
+ 制作、接收、处理会计凭证;
+ 会计员、会计主管检查并签署会计凭证,或呈报企业总经理批准签署;
+ 分类、整理会计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并登记会计账簿;
+ 保存、保管会计凭证。
– 会计凭证检查顺序。
+ 检查会计凭证上记录的各项指标、要素的清晰度、真实性、完整性;
+ 检查会计凭证上记录的经济、财务业务的合法性,将会计凭证与其他相关文件核对;
+ 检查会计凭证上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 检查会计凭证时如发现违反国家经济、财务管理政策、制度、规定的行为,须拒绝执行(不出资金、不支付、不出库……),同时立即告知企业总经理以依法及时处理。对手续不合规、内容和数字不清楚的会计凭证,负责检查或记账的人员须退回,要求补办手续和调整后才能作为记账依据。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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