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更换代表处首席代表会导致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终止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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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贸易商代表处首席代表不得兼任哪些职务?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首席代表不得兼任的职务按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33条第6款规定:

代表处、分支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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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负责人不得兼任下列职务:

a) 同一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b) 其他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c) 该外国贸易商或其他外国贸易商的法定代表人;

d) 按越南法律设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7. 代表处负责人经外国贸易商授权签订、修改、补充已签订合同的,外国贸易商须就每次合同签订、修改、补充以书面形式授权。

8. 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下列职务:

a) 其他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负责人;

b) 同一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负责人;

c) 按越南法律设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据此,外国贸易商代表处首席代表不得兼任下列职务:

—— 同一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其他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该外国贸易商或其他外国贸易商的法定代表人;

—— 按越南法律设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频繁更换代表处首席代表会导致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终止活动吗?

根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35条:

代表处、分支机构终止活动的情形

代表处、分支机构在下列情形终止活动:

1. 应外国贸易商的请求。

2. 外国贸易商按其设立或登记经营的国家、地区法律终止活动。

3. 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经营期限届满,外国贸易商未申请延期。

4. 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经营期限届满,许可证签发机关不同意延期。

5. 按本法令第44条规定被撤销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

6.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分支机构不再符合本法令第7条和第8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据此,代表处在上述情形终止活动,其中不包括频繁更换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情形。

因此,频繁更换代表处首席代表不会导致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终止活动。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终止活动的材料包括哪些?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终止活动的材料按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36条第1款规定:

材料1套,包括:

(1)按工贸部格式、由外国贸易商有权代表签署的代表处终止活动通知书,但本法令第3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许可证签发机关不延期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文件副本(适用于本法令第35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或许可证签发机关撤销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决定副本(适用于本法令第3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

(3)债权人名单及未偿债务,包括税款债务和社会保险费债务;

(4)劳动者名单及劳动者现行相应权益;

(5)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原件。

外国贸易商和终止活动的代表处负责人对代表处终止活动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注:代表处在一个中央直辖省市或属于某一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的地理区域终止活动,以将代表处总部迁至另一中央直辖省市或属于另一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的地理区域的,代表处终止活动材料仅包括第(1)项和第(5)项规定的文件。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知识总览栏目,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开展交易之前,从总体上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建议在办理前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 适用了已被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材料、文件或证据准备不充分。
  • 对适用条件、程序、期限或主管机关理解有误。
  • 在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的情况下签订、提交材料或开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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