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贸易商代表处首席代表不得兼任哪些职务?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首席代表不得兼任的职务按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33条第6款规定:
代表处、分支机构负责人
……
6.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负责人不得兼任下列职务:
a) 同一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b) 其他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c) 该外国贸易商或其他外国贸易商的法定代表人;
d) 按越南法律设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7. 代表处负责人经外国贸易商授权签订、修改、补充已签订合同的,外国贸易商须就每次合同签订、修改、补充以书面形式授权。
8. 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下列职务:
a) 其他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负责人;
b) 同一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负责人;
c) 按越南法律设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据此,外国贸易商代表处首席代表不得兼任下列职务:
—— 同一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其他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该外国贸易商或其他外国贸易商的法定代表人;
—— 按越南法律设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频繁更换代表处首席代表会导致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终止活动吗?
根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35条:
代表处、分支机构终止活动的情形
代表处、分支机构在下列情形终止活动:
1. 应外国贸易商的请求。
2. 外国贸易商按其设立或登记经营的国家、地区法律终止活动。
3. 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经营期限届满,外国贸易商未申请延期。
4. 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经营期限届满,许可证签发机关不同意延期。
5. 按本法令第44条规定被撤销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
6.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分支机构不再符合本法令第7条和第8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据此,代表处在上述情形终止活动,其中不包括频繁更换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情形。
因此,频繁更换代表处首席代表不会导致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终止活动。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终止活动的材料包括哪些?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终止活动的材料按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36条第1款规定:
材料1套,包括:
(1)按工贸部格式、由外国贸易商有权代表签署的代表处终止活动通知书,但本法令第3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许可证签发机关不延期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文件副本(适用于本法令第35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或许可证签发机关撤销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决定副本(适用于本法令第3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
(3)债权人名单及未偿债务,包括税款债务和社会保险费债务;
(4)劳动者名单及劳动者现行相应权益;
(5)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原件。
外国贸易商和终止活动的代表处负责人对代表处终止活动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注:代表处在一个中央直辖省市或属于某一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的地理区域终止活动,以将代表处总部迁至另一中央直辖省市或属于另一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的地理区域的,代表处终止活动材料仅包括第(1)项和第(5)项规定的文件。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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