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无业务存在的外国贸易商如何界定?
2023年5月17日,海关监管局发布第676/GSQL-GQ2号公文,指导海关手续,其中对在越南无业务存在的外国贸易商指导如下:
在越南无业务存在的外国贸易商,是指按投资、商贸、企业法律规定的形式在越南无投资、经营活动,按商贸、企业法律规定在越南无代表处、分支机构的外国贸易商(2017年《对外贸易管理法》第3条第5款)。
此外,根据第90/2007/NĐ-CP号法令第3条第2款关于在越南无业务存在的外国贸易商的规定:
在越南无业务存在的外国贸易商,是指按《投资法》《商法》规定的形式在越南无直接投资,按《商法》规定在越南无代表处、分支机构的外国贸易商。
在越南无业务存在的外国贸易商的出口权如何?
根据第28/2012/TT-BCT号通知第2条关于行使出口权的规定:
—— 在越南无业务存在的外国贸易商(以下简称无存在商人)获颁出口权、进口权登记证后,按如下行使出口权:
+ 可出口不属于禁止出口、暂停出口清单和根据国际承诺无出口权的货物清单的商品。属于有条件出口的货物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 对属于国际承诺中按路线图出口货物清单的货物,按承诺路线图执行;
+ 可直接凭与越南商人签订的购货合同,按法律规定在海关机关直接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 出口商品须与出口权、进口权登记证的内容相符。
—— 无存在商人只能直接向依法登记经营或拥有该货物出口权、经销权的越南商人购买货物用于出口;
不得在越南组织货物收购网络用于出口,包括开设场所收购出口货物,但越南法律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越南无业务存在的外国贸易商的责任如何规定?
根据第90/2007/NĐ-CP号法令第5条关于在越南无业务存在的外国贸易商责任的规定:
—— 充分遵守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中关于货物进出口的海关、税收、进口许可、技术标准、食品安全卫生措施、动植物检疫及其他相关规定。
—— 保证向越南有权机关提交的信息、文件的真实性。
—— 充分履行《商法》和越南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 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并应商务部要求就不定期报告商人的进出口情况。
—— 按财政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出口权、进口权登记证的签发、补发、修改、补充、延期费用。
—— 登记联系地址,以便越南国家管理机关在必要时联系。
—— 按越南法律规定保存单证、账簿。
在越南无业务存在的外国贸易商与越南企业买卖货物是否属于就地进出口情形?
就地出口、进口货物按第08/2015/NĐ-CP号法令第35条第1款规定,包括:
—— 在越南委托加工并由委托加工的外国组织、个人出售给越南境内组织、个人的货物。
—— 国内企业与加工出口企业、非关税区内企业之间买卖的货物。
—— 越南企业与在越南无业务存在的外国组织、个人之间买卖,且外国贸易商指定与越南境内其他企业交接货物的货物。
据此,越南企业与在越南无业务存在的外国组织、个人之间买卖,且外国贸易商指定与越南境内其他企业交接货物的,属于就地进出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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