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被宣布破产时,资产按以下顺序分配:(1)破产费用;(2)劳动者的工资债务、离职补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3)为恢复经营活动而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债务;(4)对国家的财政义务、无担保债务和未获全额清偿的有担保债务。因此,劳动者的工资在第二顺位获得优先清偿。
1. 谁有权或有义务提交申请开启破产程序的请求?
《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5条规定了有权或有义务提交申请开启破产程序请求的主体如下:
第5条. 有权或有义务提交申请开启破产程序请求的主体
1. 无担保债权人、部分有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之日起3个月期满而企业、合作社未履行清偿义务时,提交申请开启破产程序的请求。
2. 劳动者、基层工会以及在尚未成立基层工会的地方的直接上级工会有权在应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和其他到期应付劳动者债务之日起3个月期满而企业、合作社未履行清偿义务时,提交申请开启破产程序的请求。
3. 企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合作社丧失清偿能力时,有义务提交申请开启破产程序的请求。
4. 企业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理事会主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在企业丧失清偿能力时,有义务提交申请开启破产程序的请求。
5. 连续持有普通股总数20%以上至少6个月的股东或股东团体,在股份有限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有权提交申请开启破产程序的请求。
2. 破产企业的资产按什么顺序分配?
《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54条规定了资产分配顺序如下:
第54条. 资产分配顺序
1. 法官作出宣布破产决定时,企业、合作社的资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a) 破产费用;
b) 劳动者的工资债务、离职补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根据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享有的其他权益;
c) 为恢复企业、合作社经营活动而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债务;
d) 对国家的财政义务;应向债权人名单中的债权人清偿的无担保债务;因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而未获全额清偿的有担保债务。
2. 企业、合作社的资产价值在足额清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款项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属于:
a) 合作社成员、成员合作社;
b) 企业主;
c)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
d)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đ) 合伙企业的成员。
3. 资产价值不足以按本条第1款规定清偿的,同一优先顺位内的各主体按债务比例获得清偿。
因此,劳动者的工资、离职补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属于第二顺位优先清偿,仅次于破产费用。若同一优先顺位内的资产不足以全部清偿,该顺位内的各主体按其债务比例获得清偿。
3. 企业破产由哪级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属于人民法院,依《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142/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起生效,替代《2014年破产法》)规定的分级管辖确定。
重要提示:自2025年7月1日起,全国实行两级地方政府模式(34个中央直辖省、直辖市;不再设县级行政单位),人民法院系统已按新模式重新组织。因此,《2014年破产法》中关于”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申请人须根据企业提交申请时所在地正确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建议咨询律师或直接联系法院获取指导。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知识类文章,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开展交易前从总体上理解法律问题。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如需准确确定适用于您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建议您联系ANT Legal律师(电话:0966.475.966),在实施前进行核查和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适用了已被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2014年破产法》已于2026年3月1日失效)。
- 在法院系统已重组的情况下仍适用旧法关于县级法院管辖的规定。
- 对清偿优先顺序理解有误,遗漏了劳动者的优先权。
- 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导致申请被退回、耽误时间。
ANT Legal能为您提供什么帮助?
ANT Legal可协助核查具体情形、审查材料、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提供处理方案咨询,并在必要时代表客户与个人、组织或有权机关进行沟通。如需快速咨询,请致电律师:0966.475.9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