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信贷基金转为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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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中央人民信贷基金改制为合作银行是依据第31/2012/TT-NHNN号通知 实施的——这是与人民信贷基金体系重组路线图挂钩的过渡机制,现已完成。该通知已自2024年7月1日起失效,因此目前已没有可适用于新案件的”改制”规定。

第31/2012/TT-NHNN号通知的改制机制(已失效)

第31/2012/TT-NHNN号通知曾规定中央人民信贷基金改制为合作银行的路线图、条件、材料和程序,包括编制改制方案、重组机构、处理财务事宜,以及向越南国家银行申请为改制后形成的合作银行颁发许可证。这是一项特殊机制,仅在重组背景下对特定主体一次性适用,并非面向所有主体的常规行政程序。

为什么已不能再适用?

  • 已失效: 第31/2012/TT-NHNN号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失效;
  • 实践中已完成: 改制过程已经结束,合作银行已获颁许可证并投入运营;
  • 已无新的主体: 已不存在可供改制的”中央人民信贷基金”。

因此,将这一改制机制表述为现行程序——例如指导当下准备改制材料——是不准确的。

合作银行的现行法律框架

目前,合作银行由2024年《信贷机构法》(第32/2024/QH15号) 作为一类信贷机构进行调整。合作银行的设立、许可、治理和运营事项,依据该法及越南国家银行的指导文件执行,而非依据第31/2012/TT-NHNN号通知的改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