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失去生存能力时提出启动破产程序请求的义务是法律内容,读者在实际执行之前通常需要仔细检查。 ANT Legal 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对本文进行了系统化,帮助个人和企业了解主要问题、常见风险和适当的解决方案。
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在公司资不抵债时有义务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吗?
1。什么是破产企业?
根据2014年破产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法规关于无力偿债的企业和合作社的规定如下:
“无力偿债的企业或合作社是指自付款到期日起3个月内未能履行债务支付义务的企业或合作社”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的企业在到期日起3个月内未能履行债务支付义务,则被视为无力偿债。到期付款。
2。谁有义务提出破产程序请求?
根据2014年破产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下列人员有义务提出破产程序请求:
“3.企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合作社破产时,有义务提出破产程序请求。
4. 私营企业所有者、股份公司董事长、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企业破产时有义务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如果无力偿债,公司所有者有义务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因此,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是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因此,当公司资不抵债时,您就是有义务提出破产程序请求的人。
3。有哪些方法可以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2014年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请求启动破产程序的人,必须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随附文件和证据:
a) 直接提交人民法院;
b) 邮寄至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提出申请:
–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 邮寄至人民法院
注: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明。
4. 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不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会被罚款吗?
根据第 82/2020/ND-CP 号法令第 67 条规定,违反备案义务规定的行为如下:
“对于私营企业所有者、股份公司董事会主席、拥有两名或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主席、一名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企业或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和合作社破产时未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的行为,将处以 1,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资不抵债”
因此,当您的公司破产但您未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时,您可能会被罚款 1,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 越南盾。
注:以上为个人罚款。如果组织像个人一样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罚款相当于个人罚款的2倍(根据第82/2020/ND-CP号法令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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