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注册使用电子发票是法律内容,读者在实际执行之前通常需要仔细检查。本文经ANT Legal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重新整理,帮助个人和企业了解主要问题、常见风险和适当的解决方案。
企业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的条件
根据第123/2020/ND-CP号法令(2022年7月1日起生效)第15条关于注册的规定,变更注册内容为使用电子发票,其中:
电子发票的注册使用规定如下:
——本令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停止使用发票的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工商户和个人,通过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机构登记使用电子发票(包括出售公共资产电子发票、出售国家储备物资电子发票登记)。
如需免缴费使用税务机关代码电子发票的,可以通过税务总局电子信息门户或税务总局授权提供税务机关代码电子发票服务的电子发票服务机构注册使用电子发票,无需缴纳费用。
企业属于联网机构,直接向税务机关传输电子发票数据的,可通过税务总局电子信息门户网站注册使用电子发票。
注册信息的内容按照随本法令发布的附录IA 01/DKTĐ-HDDT表格。
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工商户和个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机构登记使用电子发票的,税务总局电子信息门户向电子发票服务机构发送受理电子发票使用登记的电子通知。
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工商户、个人在税务总局电子信息门户直接登记使用电子发票的,税务总局电子信息门户按照附录IB第01/TB-TNĐT表格,通过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电子邮箱地址直接发送电子通知。税。
——自受理电子发票使用登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负责按照本令下发的01/TB-DKDT附录IB表,通过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机构向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工商户和个人直接发送接受或不接受电子发票使用登记的电子通知。如果企业和经济组织按照本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b1点的规定直接向税务机关发送电子发票数据进行登记,税务机关根据01/TB-DKDT表附录IB发出接受登记使用电子发票的通知,但尚未与税务总局就技术基础设施配置、连接测试、数据传输和接收进行协调,最晚在5天内。自税务机关根据01/TB-DKDT表格附录IB发出通知之日起,组织需要准备足够的技术基础设施条件,并通知税务总局协调连接。实施时间为税务总局收到企业或者组织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连接和数据收发测试成功后,企业或者组织应当按照本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电子发票数据直接发送给税务机关。自税务机关根据01/TB-DKDT表附录IB发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企业或组织未通知税务总局协调连接或连接测试结果、数据传输和接收不成功的,企业或组织将其登记更改为根据本令下发的01/DKTĐ-HDDT表附录IA表使用电子发票,并通过组织连接、接收、传输和传输数据。向税务机关存储电子发票数据。
——自税务机关按照本令规定受理电子发票使用登记之日起,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经营户和个人必须停止使用按照原规定已公告开具的电子发票,并销毁已公告开具但尚未使用的纸质发票(如有)。销毁的顺序和程序符合本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注: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子发票使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经营户和个人应当变更信息,并按照本令下发的01/DKTĐ-HĐĐT附录IA表,通过税务总局电子信息门户或者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但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除外。本文的。本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税务总局电子信息门户收到信息变更登记表,税务机关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直属税务机关按月对使用税务机关代码电子发票的主体进行免付费用审核,并按照本令下发的表01/TB-KTT附录IB向主体发出通知,告知其通过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机构转为使用税务机关代码电子发票并进行变更。有关使用本条第 4 条规定的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的信息。
对于使用无税务机关代码电子发票的情况,直属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按照随本令下发的01/TB-KTT表附录IB进行审核并通报,如需改用有税务机关代码电子发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登记使用有税务机关代码电子发票。
企业使用带代码还是不带代码的电子发票?
第123/2020/ND-CP号法令(2022年7月1日起生效)第3条第2款规定如下:
电子发票是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按照会计法、税法的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开具的带有或者不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发票,记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信息,包括通过与税务机关有电子数据传输连接的收银机开具的发票,其中:
– 带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是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向买方发送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上的税务机关代码包括交易号、税务机关系统生成的唯一序列号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发票上的卖方信息编码的一串字符。
– 不带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是由销售商品或向买方提供服务的组织发送的不带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
根据2019年税收征管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企业、经济组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无论每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值如何,均使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但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 电力、石油、邮电、清洁水务、金融信贷、保险、医疗保健、电子商务、超市业务、贸易、航空运输、公路、铁路、海运、水路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已经或将要以电子方式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易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拥有满足创建、查询电子发票、按规定存储电子发票数据要求的会计软件系统、电子发票软件,并确保将电子发票数据传输给买方和接收方。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您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无论每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值如何,都可以使用没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但根据财政部长的规定存在高税务风险的情况以及注册使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的情况除外。——有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使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销售商品、服务可以确定收入的情形。
——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税务机关编码电子发票使用条件,但需要向客户交付发票的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或者经税务机关同意向客户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每次产生时均由税务机关开具带有编码的电子发票,并须在税务机关每次开具电子发票前申报纳税。出现。
因此,对于使用带代码或不带代码的电子发票的企业,取决于税务机关将您的业务类型划分为带代码或不带代码的电子发票类别。
电子发票如何保存和存储?
根据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第 6 条规范发票和文件的保存和存储,具体为:
“第 6 条. 发票和文件的保存和存储文件
1. 发票和文件的保存和存储确保:
a) 存储期间安全、保密、完整、完整、无变化或偏差;
b)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正确存储并保存足够的期限。
2 电子发票和电子文档以电子方式保存和存储。机关、组织和个人有权根据业务特点和技术应用能力,选择和采用电子发票和单据的保存和存储形式。电子发票和电子单据必须准备好纸质打印或根据要求进行检索。
3 打印和自行打印的单据必须按照以下要求保存和存储:
a) 尚未准备好的发票和单据必须准备好。
b) 会计单位制作的发票、凭证,按照会计凭证归档、保存的规定存放。
c) 发票、凭证 非会计单位的单位、家庭、个人制作的文字,作为该单位、家庭、个人的私有财产存放、保存个人。”
因此,电子发票将以电子方式保存和存储。机关、组织和个人有权选择或者采用适合其业务特点和技术应用能力的电子发票保存、存储方式。企业还需要注意,如果需要,他们必须准备好打印或查找。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提示
本文属于企业与并购栏目,内容以参考为目的,帮助读者在准备申请材料或实施交易前,从总体层面理解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申请材料类型及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需准确确认适用于具体案件或文件的法律依据,建议您在实施前通过 0966.475.966 联系 ANT Legal 律师进行审查和咨询。
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 误用已经被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申请材料、文件或必要证据准备不完整。
- 对条件、程序、期限或有权机关理解不准确。
- 在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前签署文件、提交材料或实施交易。
ANT Legal 可以提供哪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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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核查要点
关于「企业如何登记使用电子发票?企业使用带代码还是不带代码的电子发票?」,读者应将法律规定与实际文件、相关主体、时间线和证据结合核查,再决定处理方案。
- 确认法律关系、签署权限以及产生权利义务的文件。
- 检查期限、通知、付款记录、批准文件及可能影响法律地位的证据。
- 评估谈判、补正文件、投诉、仲裁、法院程序或其他路径是否合适。
建议准备的资料
- 合同、附件、决定、通知、邮件、信息、付款凭证以及交付/验收记录(如适用)。
- 与事项相关的企业、资产、许可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 关键事件时间线以及希望通过审查达到的目标。
何时需要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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