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股份制保险公司需要设立监事会吗?

设立股份公司的保险企业是否必须设立监事会?

2022年《保险业务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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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的管理和组织架构

一、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下列两种模式之一选择管理组织结构:

a)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或总经理。监事会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 3 人至 5 人组成;

b)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或总经理,其中董事会成员中至少20%必须为独立成员,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能和任务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颁布的审计委员会运作细则规定。

二、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管理组织机构为董事会、董事或者总经理。保险企业和再保险公司可以决定设立控制委员会,以确保遵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规定,保险企业以股份制形式设立,并选择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总经理等治理结构的,应当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三人至五人组成。

但如果保险企业选择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等管理组织架构,则无需设立监事会。

保险企业的控制人包括哪些职位?

2022 年《保险业务法》第 80 条第 3 款规定了保险企业的控制人如下:

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越南外国分支机构的经理、控制人

3.越南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和外国分公司的控制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享有独立的权利,包括以下职称:

a) 监事会主席、控制人;

b)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控制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c) 专家计算。

4。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和在越南的外国分支机构必须确保配备一名董事和精算师或总经理和精算师。如有变更,自董事、总经理或精算师不再担任职务之日起75天内,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或在越南的外国分支机构必须提交有效申请,请求财政部批准新任董事、总经理或精算师。

据此,保险企业的控制人包括以下职位:

(一)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合规控制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三)精算专家。

保险企业监事会负责人不能兼任哪些职务?

2022年保险业法第82条第5款对保险企业监事会负责人的规定如下:

持仓原则

4.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越南外国分公司的精算专家、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合规控制部负责人不得在同一机构兼任管理职务;您不得同时在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或在越南经营的其他外国分支机构工作。精算专家按照财政部长的规定执行任务。

5。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不得在同一机构内兼任管理职务。监事会主席不得同时担任在越南经营的其他保险企业或再保险公司的控制人或经理。

6。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外国驻越南分公司的总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不得在同一机构中兼任职务;不得同时在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或在越南经营的其他外国分支机构工作。

因此,根据规定,保险企业监事会主席不得在同一机构内兼任管理职务。

监事会主席不能同时担任在越南经营的另一家保险企业的控制人或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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