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股份公司形式的金融租赁公司牌照的资料、命令和程序

融资租赁公司按照什么规定设立?申请设立和经营许可证的步骤和程序是什么?对于以股份制形式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其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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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与有条件经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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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租赁公司按照什么规定设立?

2010年《信贷机构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

非银行信贷机构 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从事一项或者多项银行活动的信贷机构,但吸收个人存款和通过客户账户提供支付服务的活动除外。非银行授信机构包括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其他非银行授信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授信机构。因此,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顺序和程序按照非银行信贷机构组织设立规定执行。

2.向金融租赁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步骤和程序是什么?

根据第30/2015/TT-NHNN号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颁发许可证的顺序和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筹备委员会按照本通知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准备申请许可证的资料,邮寄或直接提交国家银行。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获得许可后,国家银行可向筹备委员会发送文件,确认已收到所有有效文件,以供审议和原则批准。如果许可证申请文件不完整,国家银行将向筹备委员会发送文件,要求提供补充文件。

(2)自发出收到所有有效文件的书面确认函之日起90天内,国家银行应当对设立非银行信贷机构发出原则上的书面批准。如果不批准,国家银行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并明确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3)自收到批准设立非银行信贷机构原则的文件之日起60日内,筹委会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十五条第四款、第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准备补充文件,并邮寄或直接提交国家银行。超过上述期限,如果国家银行未收到或未完整收到上述文件,则原则批准文件不再有效。

自完全收到补充文件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国家银行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所有文件。

(4)自收到所有补充文件之日起30天内,国家银行应按规定颁发许可证。如果未授予许可证,国家银行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并明确说明不授予许可证的原因。

因此,向该非银行信贷机构授予许可证的命令和程序自动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

3。股份制金融租赁公司许可证申请材料由哪些部分组成?

申请许可证的一般材料: 第 30/2015/TT-NHNN 号通知第 14 条规定,经第 3 条、第 4 条修订 第 15/2016/TT-NHNN 号通知第 1 条,由第 5 条第 1 条、第 1 条补充 第 2 条第 05/2023/TT-NHNN 号通知 (自 8 月 6 日起生效, 2023) 包括:

通用许可申请文件

1.创始股东、所有者、创始成员按照本通函附录 01 规定的表格签署的许可证申请。

2。经成立大会批准或业主批准的非银行信贷机构章程草案。

3.设立大会通过或业主批准的设立非银行信贷机构的方案(本条第3a款规定的情况除外)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设立的必要性;

b) 拟设立的非银行信贷机构名称、类型、预计总部所在地的省/市名称、经营期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经营内容以及符合政府2014年5月7日第39/2014/ND-CP号政府令关于金融公司经营的规定对拟设立的非银行信贷机构类型规定的银行经营条件的能力。政府和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第39/2014/ND-CP号法令)

c) 创始股东、创始股东、所有者、创始成员、出资成员的财务能力;

d) 组织结构图和前3年预期的运营网络;

d) 预期人员名单,详细描述金融、银行和风险管理领域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以满足每个职位和职称的要求:

(i) 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及会员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

(ii) 监事会主席、委员、专职委员;

(三)组织机构内总经理(主任)、副主任(副主任)、总会计师及所属单位负责人;

e) 风险管理政策:识别、计量、防范、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风险;

g) 信息技术:

(i) 信息技术系统投资计划,说明预计投资的信息技术系统,以确保其满足非银行信贷机构治理、风险管理和国家银行法规的要求;

(ii) 实施技术投资的时间;预期应用的技术类型;期望的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能够与国家银行的管理系统集成和连接,根据国家银行的管理要求提供信息;确保信息技术系统支持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iii) 为运营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记录;

(iv) 根据预期部署的活动确保安全和安保的解决方案;

(v) 识别、衡量和管理预期应用的技术的风险;

(vi) 报告和控制信息技术系统运营新闻的预期职责分配;

h) 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市场:

(i) 分析和评估市场,陈述现状、挑战和前景;

(ii) 参与市场和竞争的能力,即进入市场时展现出的优势;

(iii) 策略开发和扩展银行活动和客户的运营网络和内容,包括满足有条件运营条件的详细分析内容;

i) 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i) 内部控制制度运行原则;

(ii) 非银行信贷机构基本组织和运作的内部规定草案,至少包括《信贷机构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内部规定和下列规定:

-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和运作规定;

– 总部、分支机构和其他下属单位的组织和运作规定;

(iii) 内部审计的内容和运作流程;

k) 前 03 年的预期经营计划,至少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市场分析、战略、目标和商业计划;预计每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经营成果报告、现金流量报告、最低资本充足率目标、绩效指标以及每年实现财务目标能力的说明)。

3a。业主为强制转让商业银行的,经业主批准设立非银行信贷机构的项目至少包括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a、c点除外)。

4。预期管理、控制和操作装置能力的证明文件:

a) 按本通知附录02规定形式的简历;无犯罪记录卡:

对于越南籍人士:司法记录数据库管理机构颁发的司法记录卡,其中必须包含犯罪记录状况的完整信息(包括已删除和未删除的犯罪记录)以及禁止担任职务、建立和管理企业和合作社的信息;

对于非越南国籍的人:司法记录卡或同等价值的文件(包含有关犯罪记录状况的完整信息,包括已删除和未删除的刑事定罪;禁止担任职务、建立和管理企业及合作社的信息)必须由越南主管机构或外国主管机构按规定签发;

主管当局必须在提交许可证申请前六(六)个月内签发司法记录卡或同等价值的文件;

b) 证明专业资格的文凭副本;

c) 符合信用机构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其他文件;

d) 如果拟当选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董事)的人员不具有越南国籍,除上述文件外,还必须有书面承诺满足在越南居住和工作的所有条件。

(五)设立会议纪要或业主批准章程草案、设立非银行信贷机构方案、预期管理、控制和执行职务清单以及筹备委员会和筹备委员会主任的选举的文件。

因此,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非银行信贷机构法律文件的顺序、程序和组成部分进行的。

股份制金融租赁公司单独备案: 第 30/2015/TT-NHNN 号通知第 15 条第 2、3 和 4 条,经第 4 条、第 5 条修订 第 1 条、第 5 条 第 2 条第 01/2019/TT-NHNN 号通知,经第 05/2023/TT-NHNN 号通知第 1 条第 6 条修订 (2023年8月6日起生效) 包括:

股份制非银行信贷机构许可证申请文件

一、文件构成按照本通知第十四条规定。

2、创始股东及出资股东名单,格式见本通函附录03。

3、出资设立股东情况:

a) 对于个人:

(i) 按照本通函附录04A规定的格式提出股份购买申请;

(二)按照本通知附件05规定的格式进行关联人申报;

b) 对于创始股东的个人:

(i) 本条 a 点规定的文件;

(二)按照本通函附录02规定格式的简历;由管理司法记录数据库的机构颁发的司法记录卡,其中必须包含有关犯罪记录状况的完整信息(包括已删除和未删除的犯罪记录)以及禁止担任职务、建立和管理企业和合作社的信息;

司法记录卡必须在提交许可证申请前六(六)个月内由主管当局签发;

(三)按照本通知附件06规定的格式申报个人信用关系历史信息;

c) 对于组织:

(i) 按照本通函附录04B规定的表格提出股份购买申请;

(二)按照本通知附件05规定的格式进行关联人申报;

(四)按照法律规定对非银行信贷机构出资代表的授权文件;

(v) 组织和运作章程副本;

(七)主管机关批准出资设立非银行信贷机构的文件;

(viii) 提交许可证申请当年的前一年的财务报表以及自提交许可证申请之日起截至最近日期的财务报表均由独立审计机构审计,无一例外。如果在提交许可证申请时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则必须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立即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对所提交的财务报告的内容负责;

(ix) 非商业银行组织按照本通知附录 08 规定的格式出资设立非银行信贷机构的财务能力报告;

(x)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确认该组织全面履行纳税和社会保险义务的文件;

d)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创始股东:

(i) 本条c点规定的文件;

(ii) 按照本通函附录02规定格式的简历;本通知第十四条第四款第a项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该组织在非银行信贷机构出资的人员的司法记录卡

(iii)按照本通知附录07规定的格式申报该组织的信用关系历史信息;

(v)紧接该通知前03年的财务报表提交许可证申请当年已经过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无异常意见。如果在提交许可证申请时没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则必须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立即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对所提交的财务报告的内容负责。

4。收到原则上批准文件后,筹备委员会必须提交以下附加文件,以考虑颁发以下许可证:

a) 成立大会批准的非银行信贷机构章程;

b) 成立大会关于批准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控制委员会成员、成立大会的组织和活动规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董事会、监事会;

c) 选举董事长的董事会会议纪要;选举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会成员的监事会会议纪要;

d) 董事会关于聘任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副主任)、总会计师的决定;

dd) 筹委会开立出资账户的越南商业银行确认出资额的文件股东设立资本;

e) 证明总部所在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文件;

g) 本通知第十四条第三款第i(ii)点规定的非银行信贷机构组织和运作的内部规定已由代表大会制定并经董事会批准;

h) 创始股东为越南商业银行和越南企业的自提交许可证申请之时起至提交考虑获得许可证的附加文件之时遵守本通知第11条第4款规定的报告。 (经第一条第六款修改 通告 05/2023/TT-NHNN (20230年8月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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