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广告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会获得在越南设立代表机构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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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广告企业驻越南代表机构规定

根据 2012 年广告法(以第 181/2013/ND-CP 号法令第 5 章为指导)第 41 条关于外国广告企业驻越南代表处的规定:

“1.允许外国广告企业在越南设立代表机构。

2. 代表机构经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处的省级人民委员会许可后即可开展业务。

3、代表机构只能进行广告宣传,不得直接提供广告服务。

4. 政府规定外国广告企业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许可权限、文件、命令和程序。”

授予外国广告企业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文件、程序和权限

根据第 181/2013/ND-CP 号法令第 20 条(经第 11/2019/ND-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1 款修订),详细规定了广告法中有关档案、程序和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权力的多项条款的实施情况:

“1.申请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材料包括:

a) 按照文化体育旅游部规定的格式,由外国广告企业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申请书;

b) 外国企业的商业登记或同等文件的副本,并经企业成立或注册地主管机关认证;

c)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文件,证明外国广告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存在和经营情况;

d) 本条b点和c点规定的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经越南驻外使领馆和领事馆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认证。

2. 颁发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的命令和程序:

a) 外国广告企业直接或邮寄01套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文件至代表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

b) 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十(十)天内,省人民委员会应审议并颁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并将该许可证副本发送给文化、体育和旅游部;

c) 资料无效的,省人民委员会自收到资料之日起三(三)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外国广告企业补充完善资料;

d) 自颁发许可证之日起45(四十五)天内,代表处必须开始运作,并将开始运作的时间、总部所在地、越南人人数、在代表处工作的外国人人数以及代表处活动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省人民委员会。”

外国广告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予领取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

根据第 181/2013/ND-CP 号法令第 21 条,该条详细规定了广告法中有关不授予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

“一、有证据表明设立代表处有害于越南的独立、国家主权、安全、国防、历史传统、文化、道德和优良风俗传统。

(二)未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补充足够材料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外国广告企业将不会获得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 设立代表处损害越南的独立、国家主权、安全、国防、历史传统、文化、道德和优良风俗传统。

– 未能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补充足够的文件。

在越南设立外国广告企业代表处的许可证费用是多少?

根据第 181/2013/ND-CP 号法令(以第 165/2016/TT-BTC 号通知为指导)第 25 条,详细规定了广告法中有关代表处设立许可证颁发、重新颁发、修改和补充费用的多项条款的实施情况:

“1. 外国广告企业申请颁发、重新颁发、修改或补充成为越南代表处许可证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费用。

2. 财政部对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费用水平、管理和使用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第 4 条关于收费标准的第 165/2016/TT-BTC 号通知:

“1. 授予在越南设立外国广告企业代表处许可证的费用如下:

a) 新颁发:3,000,000 越南盾/许可证。

b) 重新颁发、修改、补充: 1,500,000 越南盾/许可证。

2. 外国广告企业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费用以越南盾收取。”

因此,想要获得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新许可证的外国广告企业必须支付 3,000,000 越南盾/许可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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