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特别困难地区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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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特别困难的地区设立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企业所得税由谁缴纳?

78/2014/TT-BTC号文第二条对纳税人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生产、经营货物和劳务并取得应税所得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包括:

– 企业按照《企业法》、《投资法》、《信用机构法》、《保险业法》、《证券法》、《石油法》、《商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设立和经营,形式如下: 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律师事务所、私人公证处;商务合作合同双方;石油产品分销合同各方、石油合资企业、联合经营公司。

– 生产和贸易商品和服务并在所有领域取得应税收入的公共和非公共服务单位。

– 该组织根据合作法成立和运作。

–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

外国企业常设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越南境内进行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机构,包括:

+ 越南境内的分公司、行政办公室、工厂、车间、运输工具、矿山、油气田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地点;

+ 建筑工地、建筑、安装和装配项目;

+ 服务提供商,包括通过员工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

+ 国外业务代理;

+ 在越南的代表人,有权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代表人或无权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但经常在越南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代表人。

如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常设机构有不同规定,则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协议。

– 除本条第 1 条 a、b、c 和 d 点所述组织以外的组织,从事生产和贸易商品或服务的活动,并有应税收入。

2。未根据《投资法》、《企业法》在越南开展业务或在越南产生收入的外国组织根据财政部的单独指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机构如有资本转移活动,必须按照本通知第四章第十四条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经济特别困难的地区开办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和2013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3款、2014年修订的第71/2014/QH13号税务法第1条第2款规定具体免税收入如下:

1。合作社种植业、畜牧业、种植业、农水产品加工、制盐等收入;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或者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从事农、林、渔业、盐生产领域合作社的收入;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种植业、畜牧业、种植业、农水产品加工企业收入;捕鱼活动收入

2。直接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收入。

3。履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合同、试生产期间的产品、在越南首次应用新技术制成的产品的收入。

4。每年平均从业人数30%以上的残疾人、吸毒康复者、感染人类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病毒(HIV/AIDS)的企业,平均每年从业人数20人以上的企业,生产、销售商品和服务所得的收入,不包括金融、房地产业企业。

5。少数民族、残疾人、特困儿童、社会丑恶对象职业培训活动收入。

6.出资活动、与境内企业合资、联营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划分。

7.收到的赠款将用于越南的教育活动、科学研究、文化艺术、慈善、人道主义和其他社会活动。

8。获得减排证书的企业转让减排证书(CER)的收入。

9.越南开发银行在发展投资信贷和出口信贷活动中执行国家分配的任务所获得的收入;社会政策银行为穷人和其他政策受益人提供信贷活动的收入;国家财政资金和依照法律规定非营利性的其他国家资金的收入;政府为处理越南信贷机构坏账而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为100%国家所有的组织的收入。

10。在教育培训、医疗保健和其他社会化领域开展社会化的机构的未分割收入,按照教育培训、医疗保健和其他社会化领域专门法律的规定,用于投资该机构的发展;该收入构成按照合作社法规定成立和运营的合作社的不可分割资产。

11。技术转让收入属于向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优先转移的领域。

3.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

根据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具体如下:

– 企业在总部所在地纳税。企业在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直辖市设有附属会计业务的生产设施(包括加工、装配设施)的,应在总机构所在地和生产设施所在地计算缴纳税额。|

-本款规定的应纳税额分配,不适用于企业有工程、作业项目、建筑设施的情况。建立附属会计。

因此,公司在困难地区设立并买卖货物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情形。因此,该公司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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