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关于在越南设立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许可证颁发和撤销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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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越南设立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许可证的颁发和撤销情况的样本报告?

第 11/2016/TT-BCT 号通知第 1 条第 14 款规定了关于在越南设立外国贸易商代表机构的许可证的颁发和撤销情况的样本报告,具体如下:

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申请表、许可证、报告、终止营业通知;发牌机构报告表

12. 代表处活动报告样本,按照随本通知发布的附录表格 BC-1 填写。

13. 分行经营报告样本(根据本通函附录中表格BC-2)。

14. 根据随本通函发布的附录表格 BC-3 提供的发证机构年度报告样本。

因此,根据第 11/2016/TT-BCT 号通知发布的附录中的 BC-3 表格规定了报告在越南设立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许可证的颁发和撤销状态的表格。

哪些机构负责报告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的颁发和撤销情况?

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了负责报告在越南设立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许可证颁发和撤销状态的机构,具体如下:

工贸部和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权限实施驻地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活动管理。

2、每年1月30日前,工贸部和管委会向工贸部报告颁发、补发、调整、延期、吊销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和终止代表机构在当地运作的情况。

因此,根据规定,负责报告在越南设立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许可证颁发和撤销情况的机构包括:

– 工业和贸易部;

–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颁发和吊销情况报告截止日期为1月30日之前。

想要申请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外国贸易商应以什么形式向发证机构提交申请?

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了申请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格式如下:

提交顺序和程序授予代表处设立许可证

1。外国贸易商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如果符合条件)向代表处所在地的许可机构提交申请。

2。证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不齐全、不合法的,进行核查并要求补充材料。在文档处理过程中最多请求一次附加文档。

3.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外,发证机关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者不颁发外国商人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如果拒绝授予许可证,必须有书面声明,明确说明原因。

4.本令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以及专门法律文件未对设立代表机构作出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函征求专门管理部的意见。自收到许可机关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专门管理部应当出具文件,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颁发设立代表机构许可。发证机构自收到专门管理部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者不颁发外国贸易商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如果拒绝授予许可证,必须有一份文件明确说明原因。

因此,根据规定,外商申请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的,可以直接或通过邮寄或网上(如果符合条件)向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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