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分销烟草制品牌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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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交易者?什么是烟草制品经销经营者?

根据2005年商法第六条关于特定经营者的规定如下:

-经营者包括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独立、正规、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者。

-经营者有权在国家不禁止的行业、地区、形式和方法中经营贸易。

– 商人合法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受国家保护。

– 国家对某些商品和服务或某些领域的商业活动实行有限期限的国家垄断,以确保国家利益。政府具体规定了国家垄断的商品、服务和领域清单。

根据第 67/2013/ND-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10 款(经第 106/2017/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2 款修订),对分销烟草产品的贸易商的概念具体规定如下:如下:

烟草产品经销商是指直接从烟草产品供应商或烟草产品分销商购买烟草产品并销售给烟草产品批发商和烟草产品零售商的贸易商。

2。获得烟草制品分销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第67/2013/ND-CP号法令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经第106/2017/ND-CP号法令和第08/2018/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具体如下:如下:

–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 经营地点不违反2012年《烟草有害影响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得销售卷烟的场所规定

– 在0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烟草制品经销体系各省市至少有01家烟草制品批发商)。

– 烟草供应商有一份销售介绍文件,明确说明了预期的业务领域。

3。申请烟草制品经销许可证的程序

关于档案,根据第67/2013/ND-CP号法令第27条第1款,并经第106/2017/ND-CP号法令和第08/2018/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规范了烟草制品经销许可证的申请。具体烟草制品如下:

– 烟草制品经销许可证申请书;

– 企业登记证或商业登记证及税务代码证复印件;

– 烟草制品供应商或烟草制品分销商的介绍性文本复印件,明确说明预期业务的地理区域;

– 企业经营成果报告(如遇特殊情况)

+前03年经营成果报告,附详细清单及与各烟草制品供应商或其他烟草制品经销企业的销售合同的有效复印件,缴纳税款;

+销售组织表格,经销系统管理办法。

– 贸易商名单、企业登记证或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及税号证书、已经或将要成为药品分销系统一部分的贸易商的烟草产品营业执照(如果已经开展业务)。

关于权限,根据第 67/2013/ND-CP 号法令第 28 条第 1 款关于颁发购买和销售烟草产品许可证的权力,具体如下:

– 工业和贸易部颁发,重新颁发、修改和补充烟草制品经销许可证;

– 工贸部颁发、颁发更新、修改和补充烟草制品批发许可证;

– 工贸商会或经济商会(省内各区、镇、市人民委员会的专门机构 – 以下简称工贸商会)颁发,重新颁发、修改和补充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

关于程序命令,基于该法令第 28 条第 2 款。第 67/2013/ND-CP 号法令经第 106/2017/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14 款关于授予烟草产品贸易许可证的程序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 烟草制品经营者申请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准备本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02套,其中01套送发证机关,经营者应当保留01套;

– 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负责审核、检查、鉴定并颁发许可证。向贸易商批发和零售烟草产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有效材料不足的,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出补充备案材料的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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