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份出资:是否允许,是否产生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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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资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会产生个人所得税?

1. 个人能否以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资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2019年《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正补充)第4条第1款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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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是资产,包括以下种类:

a)股票、债券、基金凭证;

b)认股权证、备兑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存托凭证;

c)衍生证券;

d)政府规定的其他证券种类。

由此可见,股票是一种资产。

据此,2020年《企业法》第34条关于出资资产的规定如下:

出资资产

1. 出资资产为越南盾、可自由兑换外币、黄金、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技术、技术诀窍以及其他能以越南盾计价的资产。

2. 只有对本条第1款规定的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个人、组织,才有权依法使用该资产出资。

据此,股票被确定为能以越南盾计价的资产。

由此可见,个人可以以其股份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 以股份出资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何时视为缴付完毕?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如下:

出资资产所有权的转移

1.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合伙企业合伙人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按下列规定将出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

a)对有所有权登记或土地使用权的资产,出资人须依法办理将该资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公司的手续。出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征收登记费;

b)对无所有权登记的资产,出资须通过交接出资资产并以交接记录确认的方式进行,通过账户进行的除外。

2. 出资资产交接记录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公司名称、总部地址;

b)出资人的姓名、联系地址,个人出资人的法律证件号码,组织出资人的法律证件号码;

c)出资资产的种类和数量单位;出资资产的总价值及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占比;

d)交接日期;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代表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3. 只有当出资资产的合法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时,出资方视为缴付完毕。

4. 企业主用于经营活动的资产,无需办理向企业转移所有权的手续。

5. 外国投资者买卖、转让股份和出资份额、领取股息以及向境外转移利润的一切支付,均须通过外汇管理法律规定的账户进行,以资产及其他非现金形式支付的除外。

由此可见,根据上述规定,以股份出资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当出资资产的合法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时,方视为缴付完毕。

3. 个人以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资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会产生个人所得税?

根据第111/2013/TT-BTC号通知第11条第2款(经第92/2015/TT-BTC号通知第16条修正)的规定,如下:

资本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

……

2. 证券转让所得

证券转让活动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a)应纳税所得额

证券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为每次的证券转让价格。

a.1)证券转让价格确定如下:

……

a.1.2)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证券,转让价格为转让合同载明的价格、实际转让价格,或转让前按会计法律规定编制的最近财务报表时持有被转让证券单位的账面价值。

b)税率和计税方法:

转让证券的个人按每次证券转让价格的0.1%税率纳税。

计税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 = 每次证券转让价格 × 0.1%税率

c)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时点

证券转让活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时点如下:

……

c.4)以证券出资而出资时未纳税的,因出资产生的证券转让所得的确定时点,为个人转让出资、撤资的时点。

以股份出资设立公司,意味着须将股份所有权转移至新设立的公司。

据此,上述行为属于转让行为,因此以股份出资设立公司时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该纳税义务在转让出资、撤资时履行。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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