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关优先制度下,企业能否获得海关优先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的待遇?
1. 在海关优先制度下,企业能否获得海关优先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的待遇?
在海关优先制度下企业能否获得海关优先办理货物交接手续,规定在第08/2015/NĐ-CP号法令第9条(经第59/2018/NĐ-CP号法令第1条第6款补充)中,如下:
优先制度
1. 优先制度按照《海关法》第43条的规定执行。
2. 企业在办理货物交接手续时获得海关机关及港口、仓储经营单位的优先办理,在检查监督方面获得优先。
3. 货物须接受专项检验的,企业可将进口货物运回企业仓库保管,等待专项检验结果,但专项检验法律规定货物须在口岸检验的除外。货物须在口岸接受专项检验的,给予优先检验。
4. 免除在海关机关驻地的通关后稽查,《海关法》第7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由此可见,根据关于海关优先制度的法律规定,企业可获得海关优先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的待遇。
2. 曾有逃税行为的企业是否符合适用海关优先制度的条件?
曾有逃税行为的企业能否符合适用优先制度的条件,规定在第08/2015/NĐ-CP号法令第10条,如下:
适用优先制度的条件
1. 遵守海关法律、税法
在企业提交认定优先企业书面申请之时起前连续2年内,企业未因下列行为违反税法、海关法而受到处罚:
a)逃税、税务欺诈、走私及非法跨境运输货物等行为;
b)行政违法行为,其处罚形式和幅度超出海关分局局长及相当职务的权限。
2. 良好遵守会计、审计法律的条件:
a)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适用会计准则;
b)年度财务报表须经符合独立审计法律规定条件的审计公司审计。审计报告中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须为按照越南审计准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
3. 内部控制制度的条件:
企业须在自身进出口货物供应链全流程中实施并维持管理、监督、控制实际运作的制度和流程。
……
由此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如企业在提交认定优先企业书面申请之时起前连续2年内曾有逃税行为,则不符合条件。
而在该连续2年期限之前有过逃税行为的企业,仍可能符合条件。
3. 谁有权作出认定企业适用海关优先制度的决定?
有权作出认定企业适用海关优先制度决定的机关,规定在第08/2015/NĐ-CP号法令第11条(经第59/2018/NĐ-CP号法令第1条第7款补充)中,如下:
优先制度的认定、延期、暂停和终止适用的程序
……
2. 优先企业的评审与认定
a)自收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齐全材料之日起30日内,海关总署进行评审并对优先企业认定作出结论。
对复杂案件,需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评审时间可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b)企业符合条件的,海关总署署长作出认定优先企业的决定。
认定优先企业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企业继续完全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动再延长3年。
3. 暂停适用优先制度:企业经海关机关通知后未履行《海关法》第45条规定的责任的,海关机关暂停适用优先制度60日。
……
由此可见,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作出认定企业适用海关优先制度决定的是海关总署署长。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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