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资、奖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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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工资、奖金支出仅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税前扣除:实际发生、有完整发票凭证、在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财务制度中明确记载,且不属于被排除的情形。不得扣除的工资、奖金支出主要包括:无合法凭证的支出;超出已登记定额的支出;规章制度未记载的奖金;个人独资企业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出资)业主的工资。

法律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经修订补充);
  • 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6条,经第96/2015/TT-BTC号通知修订——可扣除与不可扣除的支出;
  • 注意: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已颁布——决算时须对照现行有效规定。

不得扣除的工资、奖金支出

  • 无完整发票、凭证的工资支出;
  • 未在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财务制度/奖金制度中具体记载的工资、奖金支出;
  • 超出已向主管机关登记定额的部分(国有企业);
  • 支付给个人独资企业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出资)业主的工资、报酬;支付给不直接参与经营的创始人的报酬;
  • 超出定额的服装费(以现金支付时超过500万越盾/人/年);
  • 超出规定标准计提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会经费。

工资、奖金支出可扣除的条件

  1. 支出实际发生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2. 有完整合法的发票、凭证(工资表、支出凭证、奖金决定……);
  3. 在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具体规定享受条件和标准;
  4. 已为劳动者足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属于应税情形的)。

实务提示

  • 制定清晰的工资奖金制度,并在支出前颁布——这是决算时最重要的凭证;
  • 春节奖金、绩效奖金须有决定和具体发放名单;
  • 关注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指导文件,及时更新可扣除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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