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能否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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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资产能否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第45/2013/TT-BTC号通知第9条第1款(经第147/2016/TT-BTC号通知第1条第4款补充)的规定,企业现有的全部固定资产均须计提折旧,但以下固定资产除外:

– 已提足折旧但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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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提足折旧而灭失的固定资产。

– 企业管理但不属于企业所有的其他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除外)。

– 未在企业会计账簿中进行管理、跟踪、核算的固定资产。

– 用于企业职工福利活动的固定资产(为在企业工作的职工服务的固定资产除外,如:工间休息室、工间食堂、更衣室、卫生间、清洁水池、停车场、诊疗医务室、接送职工车辆、培训及职业教育设施、企业投资建设的职工住房)。

– 无偿援助来源、经主管机关移交给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工作的固定资产。

– 无形固定资产为已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长期土地使用权或合法受让的长期土地使用权。

本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的第6类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只开设明细账跟踪每项资产每年的损耗价值,且不得冲减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

此外,根据第320/2025/ND-CP号法令第10条第6款(关于实施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的实施细则),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包括以下情形的固定资产折旧支出:

– 未用于货物、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支出。

为在企业工作的职工服务的固定资产,如:工间休息室、工间食堂、更衣室、卫生间、诊疗医务室、培训及职业教育设施、图书馆、幼儿园、体育场所,以及安装在上述工程中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设备、家具;清洁水池、停车场;接送职工车辆、直接提供给职工的住房;建设基础设施的费用、购置用于组织职业教育活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的费用,计提折旧后计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可扣除费用。

– 无证明文件证实属于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支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除外)。

– 未按现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在企业会计账簿中进行管理、跟踪、核算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支出。

– 超出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计提折旧制度现行规定的折旧计提部分。

企业在计提折旧前,须将所选择适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通知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例如:通知选择采用直线折旧法……)。企业每年按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计提折旧制度的现行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加速折旧的情形(如符合条件)。

经营效益高的企业可采用加速折旧,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直线法确定的折旧水平的2倍,以便对部分固定资产按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计提折旧制度的现行规定快速更新技术。采用加速折旧时,企业必须保证经营盈利。

对于出资的固定资产,或在分立、拆分、合并、兼并、变更企业类型时依法重新评估后调拨的固定资产,接收该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按重新评估后的原值将折旧计入可扣除费用。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出资、在分立、拆分、合并、兼并、变更企业类型时调拨且依法重新评估的其他资产,接收该资产的企业可按重新评估后的价格将其计入费用或分期计入可扣除费用。

对于自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计入可扣除费用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形成该资产的全部生产费用之和。

对于工具、用具、周转包装物等不符合规定确定为固定资产条件的资产,购置该资产的费用分期计入当期生产经营费用,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未超出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部分可在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计入企业所得税可扣除费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第320/2025/ND-CP号法令(关于实施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的实施细则),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费用的规定如下:

– 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不得扣除支出外,企业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可扣除一切支出:

+ 支出实际发生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 支出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发票、凭证。

+ 每次购买货物、服务的发票金额在500万越南盾以上(含增值税价)时,付款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非现金支付凭证按增值税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每次购买货物、服务的发票金额在2000万越南盾以上,在费用入账时企业尚未付款且无非现金支付凭证的,企业可将其计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可扣除费用。付款时企业无非现金支付凭证的,企业必须在以现金付款的纳税期申报并调减无非现金支付凭证的货物、服务价值对应的费用(包括税务机关和职能机关已对产生该费用支出的纳税期作出检查、稽查决定的情形)。

对于本通知生效前以现金支付产生的购货、购服务发票,无须按本点规定进行调整。

企业购买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服务,取得按发票法律规定直接从收银机打印的发票的,如该发票金额在500万越南盾以上,企业依据该发票及企业的非现金支付凭证将其计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可扣除费用。

企业购买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服务,取得按发票法律规定直接从收银机打印的发票的,如该发票金额不足500万越南盾且以现金支付,企业依据该发票及企业的现金支付凭证将其计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可扣除费用。

3.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第320/2025/ND-CP号法令(关于实施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的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 计税方法

1. 纳税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公式确定:

应缴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科技基金计提部分(如有))×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已在越南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或类似企业所得税的税种的,可扣除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最高不得超过按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规定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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