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与出口企业分类信息核查记录最新模板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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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与出口企业分类登记信息核查记录按第21/2021/TT-BNNPTNT号通知附录I04号表格编制(该文件现行有效,已合并)。受理机关直接进行或配合相关机关核查并编制记录,适用于申报材料有涂改、擦除、伪造迹象或内容矛盾的情形。

1. 核查记录模板在何处规定?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2021年12月29日第21/2021/TT-BNNPTNT号通知规定木材加工与出口企业分类,自2022年5月1日起生效,经第22/2023/TT-BNNPTNT号通知修改(自2024年2月1日起生效),并合并于2024年第15/VBHN-BNNPTNT号合并文件——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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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第5条第3款b项,核查以随通知附录I04号表格编制的核查记录形式记录。企业可在上述合并文件附录I中查询最新模板。

2. 哪些情形须核查申报信息?

第21/2021/TT-BNNPTNT号通知第5条第1款a项规定核查信息的情形:

a)企业申报材料有涂改、擦除、伪造迹象;申报材料内容矛盾、不一致;

b)有法律规定的信息表明企业对企业分类标准之一申报不实。

因此,申报材料有涂改迹象是必须重新核查信息的情形之一。

3. 谁负责编制核查记录?

第21/2021/TT-BNNPTNT号通知第5条第3款b项:

“受理机关直接进行或配合相关机关(必要时),进行核查并按随本通知附录I04号表格编制核查记录。”

核查前,受理机关在企业分类信息系统上通知企业核查的时间、内容(如系统无法适用,按附录I03号表格)。需在企业登记分类的省级行政区之外进行核查的,受理机关将需核查内容发送至需核查地的受理机关实施。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第21/2021/TT-BNNPTNT号通知原文引用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机关”和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经机构改革后:劳动领域的国家管理职能现属地方内务厅;林业、护林领域属农业与环境厅(根据第35/2025/NĐ-CP号法令,自2025年3月1日起为农业与环境部)。申报企业应准备齐全、真实的材料,避免核查拖延影响分类进度。如需帮助,建议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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