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得变更已报告并向公众披露的股份回购意向或方案,不可抗力情形(自然灾害、疫情、战争及其他情形)除外,且须经国家证券委员会批准(第118/2020/TT-BTC号通知第11条第1款)。上市公司回购自身股份须符合《2019年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第36条第1款的5项条件。
1. 上市公司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股份回购方案?
仅在不可抗力情形且经国家证券委员会批准。根据第118/2020/TT-BTC号通知第11条:上市公司不得变更已报告、披露的股份回购意向或方案,不可抗力情形(自然灾害、疫情、战争及其他情形)除外,须经国家证券委员会批准。程序:作出变更决定后24小时内,公司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报告,并在公司电子信息页面、国家证券委员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交易所披露信息(按附录37号表格);国家证券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获批准后24小时内,公司披露变更信息(按附录38号表格),并仅在披露后实施变更。
2. 上市公司回购自身股份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2019年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第36条第1款,上市公司回购自身股份须符合:
a)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为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股份及回购方案(明确数量、实施时间、定价原则);
b)有足够回购资金来源:股本溢价、发展投资基金、未分配税后利润、可用于补充注册资本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基金;
c)有指定的证券公司执行交易(越南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公司回购自身股份的情形除外);
d)如属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符合相关条件;
đ)不属于第36条第3款禁止回购的情形。
a、b、c、d项条件的豁免情形:应股东要求回购(《企业法》);根据员工持股发行规定回购员工股份、回购零股;证券公司为纠正交易错误而回购或回购零股。
3. 股份回购方案变更通知模板如何规定?
关于变更股份回购方案决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按第118/2020/TT-BTC号通知附录37号表格执行;经国家证券委员会批准后的变更信息按附录38号表格执行。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第118/2020/TT-BTC号通知指导公开发行、证券发行、公开要约收购、股份回购、上市公司登记与取消上市公司资格;《2019年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公司在适用前应核对最新文本。如需就股份回购获得咨询,建议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
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擅自变更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或未经国家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可能被处以证券领域的行政处罚,并影响交易的有效性。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提供证券法律咨询:公开发行、发行、股份回购、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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