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在国家商业登记门户网站上张贴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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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是否需要在国家商业登记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文章详细分享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决定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 

CSPL:2014 年破产法第 5、42、43 条

 1。有权和有义务提出破产程序请求的人

– 根据2014年破产法第五条的规定,有权利和义务提出破产程序请求的人规定如下:

+ 无担保债权人和部分有担保债权人有权自债务被宣告之日起3个月末提出破产程序请求。由于。企业、合作社未履行缴款义务。

+ 职工、基层工会、尚未成立基层工会的地方的直属上级基层工会,有权在缴款义务发生之日起3个月末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以及企业、合作社未履行缴款义务的欠职工的其他债务。

+ 企业或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在企业或合作社资不抵债时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 私营企业的所有者、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有两名或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主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合伙公司的合伙企业有义务提交破产程序当企业资不抵债时,请求启动破产程序。

+ 连续六个月以上持有普通股20%以上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在股份公司资不抵债时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连续 6 个月持有普通股低于 20% 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在股份公司资不抵债时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 当合作社或合作社无力偿债时,合作社成员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合作社工会成员有权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2.决定是否启动破产程序

– 自受理破产程序请求之日起30天内,法官必须作出启动或不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但2014年破产法第105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 当企业或合作社无力偿债时,法官做出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

– 必要时,法官在作出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之前,可以召集请求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人、请求启动破产程序的企业或合作社的业主或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个人和组织参加的会议,审议和审查证明企业或合作社破产的理由。

– 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日、月、年;

+ 人民法院名称;负责破产程序的法官的全名;

+ 接受启动破产程序请求的日期和数量;提出请求者的姓名和地址;

+ 破产企业或合作社的名称和地址;

+ 债权人申报的时间、地点以及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合作社不属于规定情形的,应当决定不启动破产程序。

–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人将退还预付的破产费用;对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履行财产义务的破产企业、合作社的财产义务请求,将继续予以解决。

– 启动或不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生效。

3.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通知是否需要在全国企业登记门户网站公示?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关于启动或者不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通知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三条启动或者不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通知

1.人民法院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必须送达申请人、破产企业、合作社、债权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民事判决执行机关、税务机关、企业、合作社总部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并在国家商业登记门户、人民法院电子信息门户和破产企业、合作社所在地报纸连续02期上公示。

结论:与上述规定相比,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必须在国家商业登记门户网站上公布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此外,还连续刊登在人民法院电子信息门户和地方报纸02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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