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在金兰投资建设渔业和造船设施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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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投资优惠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第 118/2015/ND-CP 号法令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了实施投资激励措施的原则如下:

——本条第一款c点规定的投资项目,按照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投资项目的规定,享受投资优惠政策;

——本条第1款d点规定的投资项目,按照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投资项目的规定,享受投资优惠政策;

——在经济社会困难地区实施的符合投资优惠政策的部门和职业的投资项目,按照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地区投资项目的规定,享受投资优惠政策;

– 符合不同级别投资激励条件的投资项目,适用最高激励级别;

– 本法令附录二第55条规定的工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本令附件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面积的土地租金优惠政策,不适用于特级城区、中央一类城区、省直辖一类城区内城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的投资项目。

2. 投资激励措施是否适用于渔业和造船企业?

根据第118/2015/ND-CP号法令第16条第1款规定,适用投资优惠的主体和原则如下:

“第十六条 投资鼓励的对象和原则

一、投资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优惠主体包括:

a)符合本法令附录一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的行业和职业或具有特殊投资优惠政策的行业和职业的投资项目。

根据第 118/2015/ND-CP 号法令颁布的附录一中的特别投资鼓励产业清单,建造渔业造船设施和建造渔船的行业属于特别投资鼓励产业的清单。

因此,投资激励措施适用于渔业造船设施和建造渔船。船。

3。在金兰投资建设渔业和造船设施,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投资优惠?

根据第118/2015/ND-CP号法令颁布的附录二投资优惠地区清单,庆和金兰属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区。

据此,根据2013年修订企业所得税法(2014年税法修改法第一条第七款补充)规定,企业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实施新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适用10%的税率,为期十五年。

并根据2013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款关于免税、减税期限的优惠规定:

-企业实施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新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农业企业减免税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年,减免应纳税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九年。

-企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新投资项目所得的免税、减征期限从该投资项目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第一年起计算,前三年没有应税所得额的,从该投资项目有应纳税所得额的第一年起计算。对于项目收入,免税期和减税期从第四年开始计算。

因此,在庆和省金兰投资建设渔业和渔船建造设施,您将享受与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相同的投资优惠。具体来说,企业所得税适用10%的税率,期限为15年,其中:免税最长不超过4年,减征50%的企业所得税最长不超过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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