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租赁土地投资建设墓地、公墓吗?位于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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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地产业务?

根据2014年《房地产经营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营是指投入资金进行建设、购买、转让、出售、转让等活动;房地产的租赁、转租、租赁购买;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交易大厅服务;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咨询或房地产管理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业务范围

根据2014年《房地产经营法》第十一条,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下列形式开展房地产业务:

+房屋租赁、建筑工程转租;

+ 国家租赁的土地,允许投资建设出租房屋;投资用于出售、租赁或租赁购买的房屋和非住宅建筑建设;

+ 接收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用于建造房屋和建设项目以供出售、租赁或租赁购买;

+ 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租用土地,允许投资兴建房屋及经营性建筑工程。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以所列形式从事房地产业务,不得在越南租赁土地投资或修建墓地或墓地。

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条件

此外,我们还想向您介绍一下根据现行规定允许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一般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第 02/2022/ND-CP 号法令第 4 条,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的条件,具体为:

+ 必须按照企业法规定设立企业或者按照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合作社,从事房地产业务(以下统称企业);

+ 必须在企业网站、项目管理委员会总部(房地产投资和经营项目)、房地产交易大厅(通过房地产交易大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公开披露企业信息(包括名称、总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根据房地产经营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的房地产信息、房屋抵押、建设工程、经营房地产项目的信息(如果任何)、正在交易的房地产产品的数量和类型、已出售、转让、租赁和购买的房地产产品的数量和类型以及继续交易的剩余产品数量和类型的信息。

已按本条规定公开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更新;

+ 仅交易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房地产企业需要满足上述3个条件。可见,该法取消了对从事房地产业务最低法定资本的规定。

另外,还有一些主体在从事房地产业务时不需要设立企业或合作社,这在 中有规定。 文章u 5 法令 02/2022/ND-CP

+ 出售、转让、出租、小规模出租不动产的组织、家庭和个人,不定期包括:

+ 因破产、解散或分立而依法出售房屋、建筑工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机构和组织。

+ 机关、组织依法出售、转让、出租、出租属于公共资产的不动产。

+ 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信贷机构资产管理公司(AMC)、越南信贷机构资产管理公司(VAMC)依法出售房屋、建筑工程、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已担保和抵押的房地产项目以追收债务。

+ 组织、家庭和个人在解决纠纷、投诉和控告时根据法院或国家主管机构的决定出售房屋、建筑工程、转让土地使用权。

+ 单位、家庭、个人出售、租赁、租购其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出租、转租其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

+ 组织、家庭、个人依法出售、出租、租购、转让其投资建设的不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建设投资项目的房地产。

总之,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租用土地修建墓地、墓地。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越南开展房地产业务也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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