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经营资格证书在哪些情形下被吊销?哪个机关有权决定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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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30/2007/NĐ-CP号法令第25条,彩票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形下被吊销彩票经营资格证书:

  • 在彩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
  • 被吊销企业注册证书;
  • 依法解散、破产。

一、哪个机关有权作出吊销决定?

作出吊销彩票经营资格证书决定的权力,属于第30/2007/NĐ-CP号法令第31条规定的机关:

“财政部的职责
1. 制定并呈报有权机关颁布彩票经营活动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组织模式。
2. 颁布并指导执行彩票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
3. 颁布彩票经营技术规范。
4. 颁发、吊销彩票经营资格证书。
5. 检查、督查并处理彩票经营违法行为。
6. 彩票领域的业务培训和国际合作。”

因此,有权作出吊销彩票经营资格证书决定的机关是财政部。

二、涂改资格证书的企业会被剥夺证书使用权吗?

企业涂改彩票经营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规定于第98/2013/NĐ-CP号法令第35条第1款、第4款、第5款:

“彩票经营资格证书管理、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1. 涂改彩票经营资格证书的,处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罚款。
2. 出借、出租或转让彩票经营资格证书的,处6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罚款。
3. 未取得有权国家机关颁发的彩票经营资格证书而经营彩票的,处8000万至1亿越南盾罚款。
4. 附加处罚形式:
对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剥夺彩票经营资格证书使用权1至3个月。
5. 补救措施:
责令退回因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第98/2013/NĐ-CP号法令第3条第1款b项(经第102/2021/NĐ-CP号法令第3条第1款a项、第80/2019/NĐ-CP号法令第2条第2款a项修订,经第80/2019/NĐ-CP号法令第2条第2款b项补充),本法令规定的金钱处罚适用于个人,但第13条、第18条第4款、第21条、第21a条第1款b项、第22条、第24条第3款和第4款、第25a条第1款b项和c项及第2款c项、第32a条、第34条、第36条第1至3款、第40条第2款、第41条第2款、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3款、第48条、第49条、第50条及第51条第2款除外,仅适用于组织。对组织的金钱处罚为同一违法行为对个人罚款的2倍。保险、彩票经营领域对个人的最高罚款为1亿越南盾,对组织为2亿越南盾。

同时,违法企业被剥夺彩票经营资格证书使用权1至3个月,并被责令退回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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