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保险公司可以组织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再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规定于《2022年保险经营法》第62条:
“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
1. 股份有限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再保险公司可以组织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一、出资成员能否使用借款出资设立公司?
不能。根据《2022年保险经营法》第64条:
“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设立和经营许可证的一般条件
1. 关于出资设立的股东、出资成员的条件:
a)依《企业法》有权在越南设立和管理企业的组织、个人;
b)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的组织;出资达注册资本10%以上的,截至提交许可证申请时须连续3个财政年度盈利,并符合政府规定的财务条件;
c)已在越南获发设立和经营许可证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出资设立新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的,截至提交许可证申请时须连续3个财政年度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2. 关于资本的条件:
a)注册资本以越南盾出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b)出资设立的股东、出资成员不得使用借款、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委托投资资金参与出资。
3. 关于人员的条件:有董事长或成员会主席、董事或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拟任精算师,符合本法第81条规定的管理能力、经验和专业标准。
4.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并有符合《企业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根据上述规定,再保险公司的出资成员不得使用借款参与出资设立公司。
二、再保险公司的出资成员必须为组织吗?
对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再保险公司,《2022年保险经营法》第65条规定: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的出资成员条件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的出资成员必须为组织,符合本法第64条的一般条件及下列条件:
1. 对依外国法律设立的组织的条件:
a)为外国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金融集团、保险公司;
b)经外国有权机关确认,截至提交许可证申请时连续3年内未严重违反总部所在国保险经营法律;
c)在越南拟申请许可的业务领域,为该外国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金融集团、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或有子公司经营至少连续7年的领域;
d)在提交设立和经营许可证申请年份的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0亿美元;
đ)承诺在财务、技术、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经营、运营方面支持拟在越南设立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保证该企业遵守本法关于财务安全保障、风险管理的规定;
e)符合本款b、c、d、đ项条件的外国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金融集团、保险公司,可授权专门从事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在越南设立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该子公司须符合本款d项的条件;
2. 对依越南法律设立的经济组织的条件:在提交许可证申请年份的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万亿越南盾;
3. 根据本条第1款d项和第2款,政府具体规定适合各时期的最低总资产标准。”
因此,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再保险公司的出资成员必须为组织,并须符合《2022年保险经营法》第64条的一般条件及第65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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