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个体工商户注册材料中申报不实的处罚,规定于第122/2021/NĐ-CP号法令第62条第2款a项(经第288/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自2026年7月21日起生效):
“个体工商户注册方面的违法行为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罚款:
a)个人、家庭成员登记超过一个个体工商户;
b)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而设立;
c)依法须登记而未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
d)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未向乡级企业注册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证书内容变更登记。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罚款:
a)个体工商户注册材料或注册内容变更材料申报不真实、不准确。
违反税法的,按税收领域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b)乡级企业注册机关要求暂停后,继续经营附条件经营行业。
3. 补救措施:
a)对本条第1款c项的违法行为,责令依法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
b)对本条第1款d项的违法行为,在未登记的情形下,责令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证书内容变更登记。”
根据第122/2021/NĐ-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经第288/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自2026年7月21日起生效),本法令规定的罚款适用于组织(第28条第2款c项、第38条第2款a项和b项、第62条和第63条规定的罚款适用于个人除外)。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对个人的罚款为对组织罚款的二分之一。
因此,在个体工商户注册材料中申报不实的个人,可能被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
注意:该个人如同时违反税法,按税收领域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一、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多久?
根据第122/2021/NĐ-CP号法令第5条(经第288/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自2026年7月21日起生效):
“行政处罚时效及确定时效的时间
1. 投资、招标、企业注册领域的行政处罚时效为1年;规划领域为2年。
2. 本法令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款、第16条第3款、第17条至第24条、第30条、第36条、第37条、第43条至第72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为正在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时效自发现违法行为时起算。违法行为已终了的,时效自违法行为终了时起算。
3. 本法令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本条第2款、第12条和第25条规定的除外)为已终了的行政违法行为。
对已终了的违法行为,时效自违法行为终了时起算。”
因此,对在个体工商户注册材料中申报不实的个人的处罚时效为1年。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材料包括什么?
根据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7条第2款,个体工商户注册材料包括:
- (1)个体工商户注册申请书;
- (2)户主及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的个人法律证件(家庭成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 (3)家庭成员会议关于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家庭成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 (4)家庭成员授权一名成员担任户主的书面授权复印件(家庭成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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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条件、程序、期限或主管机关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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