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的组织、个人可获配套产业发展计划的部分研发经费支持?
可获配套产业发展计划部分研究开发经费支持的组织、个人,为第111/2015/NĐ-CP号法令第4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研究与开发
1. 研究开发优先发展配套产业产品目录内配套产业产品生产的组织、个人,享受下列优惠和支持:
a) 获配套产业发展计划资助,以及各类基金和其他用于研究、开发和培训的经费来源的支持;
b) 对自行投资技术研究开发且应用成果效益显著的情形,可获考虑从配套产业发展计划中给予部分研发经费支持;
c) 对配套产业产品试生产项目,国家支持最高达50%的经费。
2. 建设配套产业产品生产研发设施的项目,由国家划拨土地、出租土地,并按土地法规定享受土地使用优惠;可获考虑从配套产业发展计划中给予最高50%的研究设备投资经费支持。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自行投资技术研究开发且应用成果效益显著的情形,组织、个人可获考虑从配套产业发展计划中给予部分研发经费支持。
配套产业产品在应用与转让中的试制费用最高可获多少比例的支持?
配套产业产品在应用与转让中的试制费用的支持,规定于第111/2015/NĐ-CP号法令第5条,具体如下:
应用与转让
1. 对优先发展配套产业产品目录内配套产业产品生产实施技术转让的组织、个人,享受技术转让法及现行其他规定的优惠。
2. 对优先发展配套产业产品目录内配套产业产品生产的技术的应用与转让活动,从配套产业发展计划中给予下列支持:
a) 生产企业与拥有应用技术的单位在技术转让方面的合作项目、合作方案,给予部分经费支持;
b) 优先发展配套产业产品目录内配套产业产品的试制费用,给予最高达50%的支持。
3. 对生产使用85%以上原材料为国内矿产深加工产品(包括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石化产品)的材料、以服务于配套产业产品生产的项目,国家支持最高达75%的技术转让费用。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配套产业产品在应用与转让中的试制费用最高可获50%的支持。
配套产业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国际合作如何规定?
配套产业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国际合作,规定于第111/2015/NĐ-CP号法令第7条,具体如下:
配套产业国际合作
1. 扩大配套产业活动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与拥有先进科学技术水平的外国、地区、组织、个人、跨国集团、外国经济集团合作,以吸引投资,在越南与外国从事配套产业活动的组织、个人之间建立联系。
2. 大力开展先进技术搜寻和向越南转让先进技术,以提升国内配套产业企业的能力。
3. 大力推进配套产业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国际合作,优先与本地区和世界先进的大学、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学校合作,培养配套产业技术专业学生;吸引并有效利用高水平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力量,在越南合作开展配套产业研究和教学。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配套产业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大力推进合作,优先与本地区和世界先进的大学、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学校合作,培养配套产业技术专业学生。
吸引并有效利用高水平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力量,在越南合作开展配套产业研究和教学。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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