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商可为外国贸易商代理买卖哪些商品?
根据2017年《对外贸易管理法》第48条:
为外国贸易商代理买卖商品活动的管理
1. 贸易商可为外国贸易商代理买卖合法商品,但禁止出口、禁止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或暂停进口的商品除外。
2. 贸易商选择以货币收取代理销售佣金的,按外汇法律规定执行。贸易商选择以货物收取代理销售佣金的,该货物不得属于禁止出口、禁止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或暂停出口、暂停进口的商品。以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支付代理销售佣金的,须经有权国家机关批准。
3. 为外国贸易商代理买卖商品的代理人须办理商品进出口手续,履行纳税义务及其他依法规定的财务义务。
据此,贸易商可为外国贸易商代理买卖除禁止出口、禁止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或暂停进口商品之外的所有商品。
对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贸易商何时可为外国贸易商签订商品代理买卖合同?
第69/2018/NĐ-CP号法令第50条规定如下:
为外国贸易商代理买卖商品的贸易商
1. 贸易商可为外国贸易商代理买卖各类商品,但禁止出口、暂停出口目录内的商品,禁止进口、暂停进口目录内的商品除外。对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贸易商只有在获得有权管理部门、部级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签订代理合同。
2. 法律有专门规定代理人对特定商品或服务只能与一方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的,贸易商须遵守该法律规定。
3. 代理采购的贸易商须要求外国贸易商通过银行以外币自由兑换货币汇款,按代理合同采购商品。
4. 代理采购的贸易商负责登记、申报、缴纳与代理买卖商品合同项下商品及自身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类税款及其他财务义务。
据此,对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贸易商只有在获得有权管理部门、部级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为外国贸易商签订商品代理买卖合同。
为外国贸易商代理买卖商品合同项下的商品是否须在越南纳税?
根据第69/2018/NĐ-CP号法令第51条:
纳税义务
1. 为外国贸易商代理买卖商品合同项下的商品,须按越南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并履行其他财务义务。
2. 越南贸易商负责登记、申报、缴纳与代理买卖商品合同项下商品及自身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类税款及其他财务义务。
据此,除纳税义务外,为外国贸易商代理买卖商品合同项下的商品还须履行与代理买卖商品合同项下商品及自身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财务义务。
与外国贸易商代理买卖商品合同项下商品的进出口程序如何规定?
第69/2018/NĐ-CP号法令第52条关于代理合同项下商品进出口程序的规定如下:
代理合同项下商品的进出口程序
与外国贸易商代理买卖商品合同项下的商品,进出口时须按本法令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程序办理。
援引第69/2018/NĐ-CP号法令第4条,与外国贸易商代理买卖商品合同项下商品的进出口程序如下:
进出口程序
1. 对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进出口贸易商须取得相关部门、部级机关的许可证。
2. 对于有条件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进出口贸易商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3. 对于须按《对外贸易管理法》第65条规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进出口贸易商须依法接受有权机关的检验。
4. 对于不属于本条第1、2、3款情形的商品,贸易商只需在海关机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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