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信息变更的通知仅在哪些情形下进行?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信息变更时企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的材料包括哪些?
1.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信息变更的通知仅在哪些情形下进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信息变更的通知在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57条第2款中规定如下: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信息变更通知
……
2. 向省级商业登记机关进行创始股东信息变更通知,仅在创始股东未缴纳或仅部分缴纳按《企业法》第113条规定登记购买的股份的情形下进行。企业有责任在登记购买股份应足额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履行创始股东信息变更通知。
同时,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13条第3款的规定:
企业成立登记时登记购买股份的缴纳
……
3. 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股东未缴纳或仅部分缴纳登记购买的股份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a) 未缴纳登记购买股份的股东当然不再是公司股东,且不得将该股份的购买权转让给他人;
b) 仅部分缴纳登记购买股份的股东,享有与已缴纳股份相应的表决权、分红权及其他权利;不得将未缴纳股份的购买权转让给他人;
c) 未缴纳的股份视为未售出的股份,董事会享有出售权;
d) 自本条第1款规定的登记购买股份应足额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公司须按已足额缴纳股份的面值登记调整章程资本,但未缴纳股份已在该期限内售完的除外;并登记变更创始股东。
因此,根据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信息变更的通知,仅在创始股东未缴纳或仅部分缴纳登记购买的股份的情形下进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责任在登记购买股份应足额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履行创始股东信息变更通知。
2. 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信息变更时企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的材料包括哪些?
企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的材料在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57条第3款中规定如下: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信息变更通知
……
3. 发生本条第2款规定的创始股东信息变更的,公司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商业登记机关报送企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材料。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a)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书;
b) 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名单,其中不包括未缴纳登记购买股份的创始股东的信息。
4. 省级商业登记机关受理企业登记材料后,出具收据,检查材料的合法性,并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更新创始股东信息。企业有需求的,省级商业登记机关向企业颁发企业登记内容变更确认书。
因此,根据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信息变更时企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的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1)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书;
(2) 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名单,其中不包括未缴纳登记购买股份的创始股东的信息。
3. 新成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多少名创始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在《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第1款中规定如下:
创始股东的普通股
1. 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须至少有3名创始股东。由国有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或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分离、合并、兼并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必设有创始股东;此种情形下,企业登记材料中的公司章程须有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普通股东的签字。
2. 创始股东须在企业成立登记时共同登记购买至少20%的有权发售的普通股总数。
因此,根据规定,新成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须至少有3名创始股东。
但由国有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或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分离、合并、兼并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必设有创始股东。
注意:此种情形下,企业登记材料中的公司章程须有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普通股东的签字。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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