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模板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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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模板是什么样的?

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在第11/2016/TT-BCT号通知第1条第9款中规定如下:

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分支机构的申请书、许可证、报告、终止运营通知模板;发证机关的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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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模板,按本通知所附附录中的GP-1表格。

10. 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模板,按本通知所附附录中的GP-2表格。

因此,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按第11/2016/TT-BCT号通知所附附录中的GP-1表格执行。

贸易商代表处的经营内容与越南的承诺不符时,能否获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在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7条第2款中规定如下: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颁发条件

外国贸易商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获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

1. 外国贸易商依据越南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所涉国家、地区的法律成立并登记经营,或被该等国家、地区的法律认可;

2. 外国贸易商自成立或登记之日起已经营至少1年;

3. 如外国贸易商的营业执照或同等效力的文件规定了经营期限,则自提交材料之日起该期限至少还剩余1年;

4. 代表处的经营内容须符合越南在越南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

5. 如代表处的经营内容与越南的承诺不符,或外国贸易商不属于越南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所涉国家、地区,代表处的设立须经专业管理部部长、部级机关首长(以下统称专业管理部部长)批准。

因此,根据规定,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经营内容与越南的承诺不符时,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颁发须经专业管理部部长、部级机关首长的批准。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根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10条的规定,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

(1) 按工贸部模板、由外国贸易商有权代表签署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申请书(按第11/2016/TT-BCT号通知所附附录中的MĐ-1表格)。

(2) 外国贸易商营业执照或同等效力文件的复印件;

(3) 外国贸易商派遣/任命代表处负责人的文件;

(4)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外国贸易商成立地有权机关、组织出具或确认的证明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或财务义务履行情况的文件,或同等效力的文件,以证明外国贸易商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存续和经营情况;

(5) 代表处负责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如为越南人)或护照复印件(如为外国人);

(6) 关于代表处总部拟选址的文件,包括:

– 选址谅解备忘录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证明贸易商有权开发、使用该选址作为代表处总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关于代表处总部拟选址的文件复印件;

注意:第(2)、(3)、(4)、(5)项规定的文件(代表处负责人为外国人时其护照复印件的情形)须译成越南文并按越南法律规定认证。

第(2)项规定的文件须经越南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认证或按越南法律规定办理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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