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丢失后重新颁发在越南设立外商代表机构许可证的申请表?

Đánh giá bài viết

许可证丢失时重新颁发在越南设立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许可证的申请表?

根据通知第1条第2款11/2016/TT-BCT规定如下:

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和分公司的申请表、许可证、报告、终止业务通知;许可机构报告样本

1。根据本通知附表MD-1,颁发和补发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申请表(按照第07/2016/ND-CP号令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补发)。

2。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补发申请表(按照第07/2016/ND-CP号令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补发)按照本通知附件表格MD-2填写。

同时,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8条第2款规定:

补发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情况

外商有下列情形的,办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补发手续:

1.将代表处总部从一个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省、直辖市或地理区域迁至另一个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另一个省、直辖市或地理区域。

2。设立代表处许可证、设立分公司许可证遗失、损毁、损毁或以任何形式毁坏。

因此,在许可证丢失的情况下,重新颁发在越南设立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许可证的申请表是根据第11/2016/TT-BCT号通知发布的附录中的表格MD-2制作的。

重新颁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后,发证机构负责披露哪些信息?

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25 条规定代表处信息披露如下:

代表处和分支机构信息披露

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颁发、重新颁发、调整、延期和撤销之日起 15 天内设立许可证,发证机构负责在其网站上公布以下内容:

1。代表处、分公司名称及总部地址;

2.外商名称及总部地址;

3.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

4。设立代表处许可证、设立分公司许可证、发证机构的号码、颁发日期、期限;

5.代表处、分行的业务内容;

6.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补发、调整、延期、吊销日期。

因此,根据规定,自重新颁发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发证机构有责任在其网站上公布以下内容:

(一)代表机构名称及总部地址;

(二)对外贸易者的名称和总部地址;

(三)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和发证机构的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

(五)代表机构的业务内容;

(六)重新颁发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的日期。

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

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9 条第 2 款规定了重新颁发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期限,具体如下: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期限

1.设立外商代表处许可证或设立外商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但不超过外商商业登记证或同等价值文件的剩余期限(如果这些文件对此期限有规定)。

2。重新颁发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或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期限与先前颁发的许可证的期限相同。

3。设立代表处许可证和设立分支机构许可证的期限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延长。

因此,根据规定,重新核发的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期限与原核发的许可证期限相同。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