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员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购买机票,公司是否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1。电子商务网站依法

根据第52/2013/ND-CP号法令第3条第8款和第9款的规定,承认以下指示:

相关法律服务 · P0

商事合同法律服务

如您正在准备签署、审查合同,或因合同发生争议,ANT Legal 可协助审查条款、法律风险及合适的处理方案。

网站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第三条.条款解释

[…]

8.电子商务网站(以下简称电子商务网站)网站)是为服务于买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部分或全部过程而设立的电子信息页面,从展示、介绍商品和服务到签订合同、提供服务、付款和售后服务。

9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是允许网站所有者以外的交易者、组织和个人进行部分或全部买卖商品和服务过程的电子商务网站。

交易所电子商务  本法令不包括在线证券交易网站。

2. 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网站如何监管?

根据法令第25条的规定52/2013/ND-CP关于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网站具体如下:

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网站是由贸易商和组织设立的,为其他贸易商、组织和个人提供开展商业活动的环境的电子商务网站,包括以下所有类型:

+电子商务交易大厅;

+在线拍卖。网站;

+网上促销网站;

+工贸部监管的其他类型网站。

2.出差人员通过公司等电子商务网站购买机票是否申报企业所得税(CIT)和增值税(VAT)?

您提到的费用,如果符合78/2014/TT-BTC号通知(经96/2015/TT-BTC号通知第四条修订)第六条规定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费用的条件,则在确定企业所得税(CIT)收入时纳入可扣除费用税

》2.9.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休假旅行津贴支出。

员工出差津贴、员工出差交通费、住宿租金,发票、单据齐全的,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费用。企业有合同规定的差旅费、住宿费、员工出差津贴的因公出差并遵守企业财务规定或内部规定的差旅费、住宿费、津贴费包含在可扣除费用中。

企业派遣员工出差(包括国内和国外商务),如果发生20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费用,则购买机票的费用和这些费用用个人银行卡支付就足够了,条件是非现金支付形式,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包含在可扣除费用中。满足下列条件:

– 有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开具的相应发票和单据。

– 企业有派遣员工出差的决定或文件

– 企业财务法规或内部规定允许员工用持卡人个人发行的银行卡支付业务费用和购买机票,并将这些费用返还给持卡人。企业的员工。

企业通过电子商务网站为员工因公出差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购买机票的,计算扣除费用的依据为企业有个人参加交通运输的电子机票、登机牌和非现金支付凭证。企业无法收回员工登机牌的,计算扣除费用的依据为电子机票、派遣员工出差的决定或文件以及企业有个人参与交通行程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企业派遣员工出差(包括国内和国外出差),如果费用在2000万越盾或以上,且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的购买机票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非现金支付,并计入可扣除费用:

– 拥有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签发的适当发票和文件。

– 企业有派遣员工出差的决定或文件。

– 企业财务规定或内部规定允许员工用个人银行卡支付业务费用和购买机票,这些费用由企业返还给员工。

企业通过电子商务网站为员工因公出差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购买机票的,计算扣除费用的依据为企业有个人参加交通运输的电子机票、登机牌和非现金支付凭证。企业无法收回员工登机牌的,计算扣除费用的依据为电子机票、派遣员工出差的决定或文件以及企业有个人参与交通行程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关于增值税(VAT)扣除:请参考 官方调度 3997/TCT-DNL 2014 关于抵扣增值税的条件,税务总局2014年9月16日发布的《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购买机票计算扣除费用的依据文件》:“企业派出员工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指派个人自行购买机票的,以个人名义的ATM卡或信用卡支付,在企业有足够材料的情况下,再返回企业支付。”证明该费用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机票、登机牌(如卡被收回)、经企业确认的派遣员工出差相关文件、因出差员工为持卡人而企业允许员工用个人卡支付出差费用并向企业支付的规定、企业向购票个人支付的机票凭证以及参与交通行程的个人非现金支付的凭证。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计入可抵扣费用。企业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负责。

与 ANT Legal 沟通本事项 商事合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