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公司的个人股东不可以拥有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对吗?

再保险公司的个人股东不能拥有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对吧?

再保险公司的个人股东的最大注册资本比例在《再保险公司》第66条第2款中有规定。 2022年保险业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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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再保险公司的股东出资结构条件

设立保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再保险公司必须符合本法第64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和下列条件这里:

1。股东至少有 02 人为组织,且每位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a) 必须出资保险企业或再保险公司章程资本的 10%或以上;

b) 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个人股东出资不得超过保险业或再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0%。

根据上述规定,再保险公司的个人股东出资不得超过该公司注册资本的10%。

股东可以使用投资信托资金向再保险公司出资吗?

再保险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使用投资信托资金向公司出资,根据2022年保险业务法第64条的规定如下:

颁发设立许可证以及保险企业和再保险业务运营的一般条件企业

1。股东和成员出资设立的条件:

a) 组织和个人有权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在越南设立和管理企业;

b) 组织具有合法地位,合法经营;如果出资10%或以上注册资本,该企业必须在提交许可证申请之时的最近连续3个财政年度盈利,并符合政府规定的财务条件;

c) 已获得在越南设立和经营许可的保险企业和再保险公司必须在提交许可申请之前的连续 03 个财政年度内出资设立新的保险企业或再保险公司,并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2。资本条件:

a) 注册资本以越南盾出资,且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水平;

b) 股东和创始成员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贷款或投资信托资金出资。

3.人员条件:具有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管理能力、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条件和标准的董事长或者理事长、董事或者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精算专家。

4。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具有符合企业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因此,再保险公司股东不得利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投资信托资金向再保险公司出资。

再保险公司的经营内容是什么?

再保险公司的经营内容在《2022 年保险业务法》第 63 条第 2 款中规定如下:

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和外国分支机构在越南的经营内容男

1。保险企业和外国非寿险企业分支机构的活动包括:

a) 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再保险转让;

b) 管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资金和投资资金;

c) 提供保险辅助服务保险;

d) 与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活动活动。

2。再保险企业和外国再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的活动包括:

a) 再保险业务;分出再保险;

b) 管理再保险业务活动的资金和投资资本;

c) 与再保险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活动。

3。保险企业和外国非寿险企业分支机构只能经营本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种保险业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a) 寿险企业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b) 非寿险企业、外国非寿险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健康保险产品。死亡保险期限为 1 年及以下;

c) 健康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期限为 1 年及以下死亡风险的保险产品。

因此,再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经营:

– 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分出。

– 管理资金并投资再保险业务活动的资金。

– 与再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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