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颁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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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贸易商在满足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7条(关于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分公司适用《商法》的细则)规定的全部条件时,可获得在越南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材料提交至拟设立代表处总部所在省、直辖市的工贸厅;代表处设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科技园区内的,按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5条规定的权限提交至该区域的管理委员会。

一、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颁发条件

根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7条,外国贸易商在以下情形下获颁许可证:(1)按越南为成员的国际条约参加国或地区法律依法设立并登记经营,或经上述国家、地区法律承认;(2)自设立或登记之日起已经营至少1年;(3)营业执照或同等效力文件如规定了经营期限,自提交材料之日起该期限剩余须至少1年;(4)代表处的经营内容须符合越南在越南为成员的国际条约中的市场开放承诺;(5)经营内容不符合越南承诺的,设立须经专业管理部部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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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表处的职能

代表处仅可履行联络处职能:了解市场、促进贸易,不得在越南从事直接盈利活动(不得签订合同、买卖货物、为盈利目的提供服务)。一切活动须符合已颁发许可证的内容。超出经营范围可能被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

三、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不得超过外国贸易商营业执照的剩余有效期。期满后,如符合条件并在许可证到期前提交延期材料,商人可延期。许可证遗失、损坏的,按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18条补发。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仅供参考,帮助读者从总体层面理解法律问题。发证机关和表格按工贸部和各工贸厅现行规定执行。如需咨询,读者应在办理前致电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对和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商人经营未满1年即提交材料。
  • 经营内容超出联络处职能。
  • 许可证到期未及时延期。
  • 将代表处条件(1年)与分公司条件(5年)混淆。

ANT Legal能提供什么帮助?

ANT Legal协助就外国贸易商代表处、分公司的设立、延期、补发许可证提供咨询、准备材料。如需快速咨询,可致电0966.475.966联系本所律师。

常见问题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颁发条件是什么?
根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7条:商人依法设立并登记经营;已经营至少1年;营业执照剩余有效期至少1年(如规定了期限);代表处经营内容符合越南的市场开放承诺。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可从事哪些活动?
仅履行联络处职能:了解市场、促进贸易;不得从事直接盈利活动(不得签订合同、买卖货物、为盈利目的提供服务)。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多长?
5年,但不得超过外国贸易商营业执照的剩余有效期;期满后如符合条件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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