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或多家外资独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公司可依据第123/2013/NĐ-CP号法令(经第137/2018/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吸收合并入另一家外资独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公司。本文按现行法律框架介绍合并材料。
1. 合并前外国律师事务公司的设立材料
根据第123/2013/NĐ-CP号法令第28条,外资独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公司的设立材料包括设立申请书、章程草案、证明外国律师执业机构在国外合法设立的文件、拟任公司经理的律师的文件,以及按规定的其他文件。这是合并前确定该机构能力和资格的基础。
2. 外国律师事务公司合并的条件
根据第123/2013/NĐ-CP号法令第33条,外资独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公司的合并须由各方以合并合同约定,明确存续公司、被吸收公司、资产处置方案、权利和义务、正在履行的法律服务合同和员工。存续公司须在合并后完全满足外国律师事务公司在越南的执业条件。
3. 外国律师事务公司的合并材料包括什么?
提交司法部的合并材料包括:合并合同;存续公司的章程(合并后修订补充);参与合并的各公司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解决客户、员工权益的方案;以及按规定的其他文件。司法部审查并向存续公司签发修订后的设立许可证;被吸收公司终止存续并被收回许可证。存续公司承继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注意事项
本文以参考方式呈现,帮助读者从总体上理解法律问题。第123/2013/NĐ-CP号法令已被第137/2018/NĐ-CP号法令修订;准备材料时须对照现行合并文本。如需详细咨询,建议您致电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在办理前先审查并获取专业建议。
常见风险提示
– 适用第123/2013/NĐ-CP号法令原文,忽略第137/2018/NĐ-CP号法令的修订。
– 合并合同未彻底处理正在履行的服务合同。
– 遗漏合并后通知客户的义务。
– 未满足合并后关于律师的条件。
ANT Legal 能提供什么帮助?
ANT Legal 协助就外国律师事务公司合并提供咨询、起草合并合同和材料,并代表办理合并手续。如需快速咨询,可致电0966.475.966联系律师。
常见问题
外资独资律师事务公司可以相互吸收合并吗?
可以。一家或多家外资独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公司可依据第123/2013/NĐ-CP号法令(经第137/2018/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吸收合并入另一家外资独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公司。
外国律师事务公司合并需要约定哪些内容?
各方以合并合同约定,明确存续公司、被吸收公司、资产处置方案、权利和义务、正在履行的法律服务合同和员工(第123/2013/NĐ-CP号法令第33条)。
外国律师事务公司的合并材料提交到哪里?
提交至司法部,包括:合并合同;存续公司的章程(合并后修订补充);参与合并的各公司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解决客户、员工权益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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