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成员包括哪些人?
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4条第30款(经第76/2025/QH15号法修改、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如下:
“合伙企业的成员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据此,合伙企业成员包括: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必须为个人吗?
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177条第1款关于合伙企业的规定:
“1. 合伙企业是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a)至少有2名成员为公司的共同所有者,以共同名称共同经营(以下称普通合伙人)。除普通合伙人外,公司还可以有有限合伙人;
b)普通合伙人须为个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c)有限合伙人为组织、个人,仅在承诺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普通合伙人须为个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普通合伙人必须为个人。
对普通合伙人权利的限制有哪些?
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180条关于普通合伙人权利限制的规定:
“第180条 对普通合伙人权利的限制
1. 普通合伙人不得担任企业主;不得担任其他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经其余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2. 普通合伙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经营与公司相同的行业、职业以谋取私利或为其他组织、个人利益服务。
3. 未经其余普通合伙人批准,普通合伙人不得将其在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组织、个人。”
据此,普通合伙人须遵守一定的限制,具体如下:
– 不得担任企业主;不得担任其他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经其余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 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经营与公司相同的行业、职业以谋取私利或为其他组织、个人利益服务。
– 未经其余普通合伙人批准,不得将其在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组织、个人。
组织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成员?
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4条第30款,合伙企业成员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时,依据上述2020年《企业法》第177条第1款关于合伙企业的规定,普通合伙人须为个人,有限合伙人可为组织、个人。
据此,组织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020年《企业法》第187条具体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 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 参加成员理事会会议,讨论并表决修改、补充公司章程,修改、补充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公司重组、解散以及与自身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公司章程其他内容;
+ 按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配年度利润;
+ 获得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权要求成员理事会主席、普通合伙人完整、如实提供公司经营情况和结果的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记录、合同、交易、材料和其他文件;
+ 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他人;
+ 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经营公司的行业、职业;
+ 以继承、赠与、抵押、质押及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处分其出资份额;死亡时,继承人替代已故成员成为公司有限合伙人;
+ 公司解散或破产时,按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资产价值的一部分;
+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有限合伙人负有以下义务:
+ 在承诺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承担责任;
+ 不参与公司管理,不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
+ 遵守公司章程、成员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据此,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后,即享有上述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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