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企业暂停经营须在暂停之日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企业登记机关(2020年《企业法》第206条第1款,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168/2025/ND-CP号法令第66条)。个体工商户暂停30日以上的,须通知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和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168/2025/ND-CP号法令第91条)。
法律依据
- 2020年《企业法》(第206条、第212条),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
- 168/2025/ND-CP号法令(第66条、第91条);
- 122/2021/ND-CP号法令(经288/2026/ND-CP号法令修订补充,自2026年7月21日起生效)。
暂停经营通知程序
企业
- 在暂停之日或提前恢复经营之日3个工作日前,向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发送通知;
- 已通知期限届满后继续暂停的:须在继续暂停之日3个工作日前重新通知;
- 每次通知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个体工商户
- 暂停30日以上的:通知登记地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和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 在暂停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送书面通知(附家庭成员会议纪要复印件,如有);
- 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书。
未通知暂停经营会怎样?
- 按122/2021/ND-CP号法令(经288/2026/ND-CP号法令修订补充)处以行政处罚,并采取责令向企业登记机关通知的补救措施;
- 企业停止经营1年而未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可能被吊销企业登记证书(2020年《企业法》第212条第1款c项)。
为依法办理暂停经营手续并避免处罚风险,建议在操作前联系 ANT Legal 的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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