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投资政策审批申请的审查内容包括8组:(1)与规划的相符性;(2)土地、森林、海域使用需求;(3)经济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4)投资优惠;(5)使用的技术;(6)与城市、住房发展的相符性(针对住房和城区项目);(7)文化遗产保护;(8)适用投资者选择方式的法律依据和条件——根据96/2026/ND-CP号法令第32条第7款,指导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号,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96号法令自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号,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 96/2026/ND-CP号法令(第32条第7款——审查内容;自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取代31/2021/ND-CP号法令)。
投资政策审批的8项审查内容
- 与规划相符性评价:规划法规划体系中的规划之一(按目标、愿景、方向、发展导向、空间布局评价)。须评价与城乡规划相符性的:按分区规划评价;区域无需编制分区规划或分区规划需调整但未获主管部门批准的,按总体规划评价;
- 土地使用需求(如有)、森林使用(如有)、海域使用(如有)评价,须与项目目标、规模、地点、运营要求相符;
- 初步经济社会效益;按环境保护法进行初步环境影响评价(如有);
- 投资优惠及享受优惠的条件(如有);
- 投资项目使用的技术(属于技术转让法技术审查范围的项目,如有);
- 与城市发展目标、方向及住房发展计划、规划的相符性(针对出售、出租、租购住房建设项目和城区项目);初步投资分期方案确保同步要求;
- 与遗迹、世界遗产价值保护和弘扬要求的相符性,以及文化遗产法规定的条件;
- 适用投资者选择方式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依据2025年《投资法》第23条第1款。
规划尚未批准时如何审查规划相符性
国家、区域、省级规划尚未按《规划法》决定/批准的,依据纳入上述规划的整合规划进行评价(《规划法》第59条第1款c项)。整合规划在新规划批准前到期的,延长有效期至新规划决定/批准之日。城乡规划:按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如有)评价;没有的,按总体规划评价。
投资政策审批申请的受理机关
- 财政部(政府机构改革后承接原计划投资部的职能):属于国会、政府总理权限的项目;
- 财政厅: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权限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经济区之外的项目(包括同时在区内外实施的项目);
- 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权限的区内项目。
过渡说明:2026年3月1日前已获国家主管部门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项目,投资者无需按2025年《投资法》重新办理投资政策审批手续(2025年《投资法》第52条第2款;96/2026/ND-CP号法令第102条)。
为准备完整且权限正确的投资政策审批申请材料,建议在操作前拨打 0966.475.966 联系 ANT Legal 的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本文经 ANT Legal AI 法律委员会按内部7步流程审查(对照现行法律——96/2026/ND-CP号法令和2025年《投资法》,分别自2026年3月31日和2026年3月1日起生效)。这不代表人类律师已审查您的具体事项。
与 ANT Legal 沟通本事项
房地产项目法律咨询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