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证券衍生品,须以对冲投资组合风险为目的,依据第158/2020/NĐ-CP号法令第16条第1款b点(该文件仍然有效)。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证券衍生品可以为何目的?
根据第158/2020/NĐ-CP号法令(关于证券衍生品及证券衍生品市场)第16条第1款b点,组织、个人可以在证券衍生品市场上投资证券衍生品,目的为对冲风险,但被有权机关禁止从事证券及证券市场活动的除外。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证券衍生品须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政策,并遵守证券法关于投资限额、风险管理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哪些情形下被终止经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证券法》2019年(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及指引文件规定的情形下被终止证券经营活动,包括:被吊销设立与经营许可证;解散、破产;或按有权国家机关的决定终止经营。
适用的法律依据
- 第158/2020/NĐ-CP号法令关于证券衍生品及证券衍生品市场(仍然有效):第16条。
- 《证券法》2019年(54/2019/QH14),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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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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