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哪些情况下被解散?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1款,企业在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时被解散:
“1. 企业在以下情况下被解散:
a) 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期限届满而未作出延期的决定;
b)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合伙企业的成员理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理事会或公司所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
c) 公司连续6个月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最低成员数量,且未办理企业类型转换手续;
d) 《企业登记证书》被吊销,但《税收管理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企业只有在保证清偿全部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且不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争议解决过程中时,才能解散。
法律规定的企业解散顺序和程序是什么?
根据168/2025/ND-CP号法令第70条,针对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1款a、b、c点情形的企业解散顺序和程序规定如下:
第1步:自通过解散决议、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企业向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商业登记机关发送关于企业解散的通知。通知须附带以下文件:
–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成员理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关于企业解散的决议、决定和会议纪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所有人关于企业解散的决议、决定;
– 债务清偿方案(如有)。
第2步:自收到企业解散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省级商业登记机关须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在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上公布企业正在办理结业手续的状态,将企业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的法律状态转为”正在办理结业手续”,并向税务机关发送企业解散信息。企业按《税收管理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完成纳税义务。
第3步:自企业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企业向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商业登记机关发送企业解散登记材料。
注意:在提交企业解散登记材料之前,企业须在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地点所在地的省级商业登记机关办理终止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地点经营活动的手续。
第4步:省级商业登记机关收到企业解散登记材料后,向税务机关发送企业解散登记信息。税务机关自收到省级商业登记机关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商业登记处发送关于企业完成纳税义务的意见。
第5步:自收到企业解散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未收到税务机关的拒绝意见,省级商业登记机关将企业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的法律状态转为”已解散”,同时发布企业解散通知。
省级商业登记机关收到附有企业解散决议、决定的通知180天后,如未收到企业的解散登记材料,也未收到相关方的书面异议,省级商业登记机关将企业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的法律状态转为”已解散”,向税务机关发送企业解散信息,并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企业解散通知。
注意:对于使用公安机关颁发的印章的企业,在办理结业手续时,企业有责任按规定将印章和印模登记证书交还公安机关。
因此,如您因个人原因希望解散企业,需按上述规定的顺序和程序执行。
现行最新规定的企业解散材料包括什么?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10条第1款,企业解散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 关于企业解散的通知;
– 企业资产清算报告;债权人名单和已清偿债务数额,包括在作出企业解散决定后已全额清偿的税款债务和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欠款(如有)。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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