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越南法律,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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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根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条关于应税收入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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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税收入包括商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及本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收入。

– 其他收入包括:资本转让、出资权转让收入;不动产转让、投资项目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矿产勘查、开采、加工权转让收入;资产使用权、资产所有权收入,包括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收入;资产转让、出租、清算收入,其中包括各类有价证券;存款利息、贷款、外汇买卖收入;已核销现收回的坏账收入;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应付款收入;往年遗漏的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在境外投资的越南企业将已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收入汇回越南的:对越南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协定规定执行;对越南尚未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企业汇回国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的,按越南《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补缴差额。

据此,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直接征收纳入国家预算的一种税,按企业(从事商品、服务生产经营的组织)的应税收入计算。

2. 谁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条关于纳税人的规定如下: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按本法规定有应税收入的从事商品、服务生产经营的组织(以下称企业),包括:

+ 按越南法律规定成立的企业;

+ 按外国法律规定成立的企业(以下称外国企业),在越南有或没有常设机构;

+ 按《合作社法》成立的组织;

+ 按越南法律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

+ 有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 有本法第3条规定的应税收入的企业须按以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按越南法律规定成立的企业,对在越南境内和境外产生的应税收入纳税;

+ 在越南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对在越南境内产生的应税收入及与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相关的境外产生的应税收入纳税;

+ 在越南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对在越南境内产生但与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无关的应税收入纳税;

+ 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对在越南境内产生的应税收入纳税。

– 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是生产、经营机构,外国企业通过该机构在越南进行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

+ 在越南的分公司、经营办公室、工厂、车间、运输工具、油田、气田、矿山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地;

+ 建筑工地、建筑工程、安装、组装;

+ 服务提供机构,包括通过员工或其他组织、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

+ 外国企业的代理人;

+ 在越南的代表,代表有权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或代表无权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但经常在越南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据此,假设您的公司是按越南法律规定成立的,您的公司属于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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