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的合并、兼并、分立、分拆,依照第23/2022/NĐ-CP号法令(第13–15条、第19条)进行。决定由决定设立企业的机关/个人作出(企业由总理决定设立的,由总理作出),必须明确权利和义务的承继,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债权人、通知劳动者。
法律依据
- 第23/2022/NĐ-CP号法令(第13、14、15、19条)。
重组形式(第13条)
- 合并:两个或多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被合并的公司终止存在;
- 兼并:一个或多个企业兼并入另一个企业(转移全部资产、权利、义务);被兼并的公司终止存在;
- 分立:一个企业将其资产、权利、义务划分,设立两个或多个新企业;被分立的公司终止存在;
- 分拆:将部分资产、权利、义务转移以设立新企业;被分拆的公司继续存在。
条件(第14条)
- 符合经政府总理批准的企业整顿、革新文件(如尚无文件,业主代表机关报请总理审议);
- 分立、分拆后形成的新企业须符合企业设立条件;
- 合并、兼并须遵守《竞争法》的规定。
决定权限(第15条)
- 由同一机关/个人决定设立的企业:由该机关/个人作出决定;
- 由不同机关决定设立的企业的兼并:由决定设立兼并接收方公司的机关在与对方书面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如一方由总理决定设立,则由政府总理作出决定;
- 由不同机关决定设立的企业的合并:由总理交办行使业主代表权的机关作出决定(企业由总理决定设立的,由总理作出决定)。
决定的内容与通知义务(第19条)
- 决定必须明确被重组企业权利和义务的承继;
- 决定、合并/兼并合同须自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全体债权人并通知劳动者。
为依法有序重组国有企业、保障各方权益,建议在办理前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审查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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