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是的,这是被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45条第2款,以威胁或胁迫手段强迫其他企业的客户、业务合作伙伴不与其交易或停止与其交易,属于被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 2018年《竞争法》(第3条、第45条、第90条);
- 75/2019/ND-CP号法令(经102/2026/ND-CP号法令修订,自2026年5月20日起生效)。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3条第6款:企业违反善意、诚实、商业惯例及其他经营准则,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被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45条)
- 侵犯商业秘密;
- 以威胁或胁迫手段强迫其他企业的客户、业务合作伙伴不交易或停止交易;
- 提供关于其他企业的不实信息;
- 扰乱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
- 不正当招揽客户;
- 以低于全部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排挤竞争对手。
强迫行为的处罚
根据75/2019/ND-CP号法令(经102/2026/ND-CP号法令修订),强迫其他企业的客户、业务合作伙伴的行为处以罚款(具体罚款金额须查对现行合并文本),并附加处罚: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利润。
案件处理期限(第90条)
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15日内,国家竞争委员会主席作出处理决定、要求补充调查(30日)或中止案件审理。
如果贵公司正被竞争对手强迫合作伙伴停止交易,建议收集证据并联系 ANT Legal 的律师,在采取行动前进行核查并咨询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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