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体工商户登记如何规定?
根据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7条,个体工商户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1)个体工商户登记在个体工商户总部所在地的乡级商业登记机关办理。
(2)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包括: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家庭成员(如由家庭成员登记)的个人法律文件;
——家庭成员关于成立个体工商户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如由家庭成员登记);
——家庭成员授权一名成员担任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授权书复印件(如由家庭成员登记)。
(3)受理材料时,乡级商业登记机关出具收据,并自收到合法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个体工商户颁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
——材料不合法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乡级商业登记机关必须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个体工商户设立人。通知须明确说明理由及材料修改、补充要求(如有)。
(4)自提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如未收到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也未收到要求修改、补充登记材料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设立人或个体工商户有权依照申诉、举报法律规定进行申诉、举报。
(5)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内,乡级商业登记机关将上月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发送给同级税务机关、省级商业登记机关和省级专业管理机关。
2.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多个地点经营吗?
根据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6条,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点的规定如下: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地点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地点。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多个地点经营,但必须选择一个地点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总部,并就其余经营地点通知经营地点的税务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多个地点经营,但必须就其余经营地点通知经营地点的税务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且只能选择一个地点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总部。
3. 个体工商户在多个地点经营但未通知商业登记机关,会被如何处罚?
经第288/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7月21日起生效)修订补充的第122/2021/NĐ-CP号法令第63条第1款,关于个体工商户信息报告制度违法行为的规定如下: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罚款:
a)未按乡级商业登记机关要求报告经营情况;
b)变更个体工商户户主,但未向已登记的乡级商业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变更通知材料;
c)暂停经营、在已通知期限前恢复经营,但未向已登记的乡级商业登记机关书面通知;
d)变更经营地点但未通知乡级商业登记机关;
đ)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终止经营活动,但未通知或未向乡级商业登记机关交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原件;
e)变更经营行业,但未向个体工商户总部所在地的乡级商业登记机关发送通知;
g)在多个地点经营,但未通知个体工商户总部所在地的乡级商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如有违反税法规定的,依照税务领域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因此,个体工商户在多个地点经营但未通知总部所在地的乡级商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可能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罚款。
此外,根据经第288/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7月21日起生效)修订补充的第122/2021/NĐ-CP号法令第2款,个体工商户还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即通知乡级商业登记机关。
提示:根据经第288/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7月21日起生效)修订补充的第122/2021/NĐ-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上述罚款标准适用于个人。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对组织的罚款金额为对个人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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