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终止手续如何规定?
1. 在越南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规定?
关于在越南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权利,根据2005年《商法》第17条规定,具体如下:
– 按照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中规定的目的、范围和期限开展活动。
– 租赁办公场所,租赁、购买代表处活动所需的交通工具、用品。
– 依照越南法律规定,招聘越南劳动者、外国劳动者在代表处工作。
– 在获准在越南开展活动的银行开立外币账户或有外币来源的越南盾账户,且该账户仅用于代表处的活动。
– 依照越南法律规定,拥有载有代表处名称的印章。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在越南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义务,根据2005年《商法》第18条规定,具体如下:
– 不得在越南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
– 仅在该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贸易促进活动。
– 不得签订、修改、补充外国贸易商已签订的合同,但代表处首席代表持有外国贸易商合法授权书,或属于该法第17条第2、3、4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依照越南法律规定缴纳税、费、规费并履行其他财务义务。
– 依照越南法律规定报告代表处的活动情况。
–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在越南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终止活动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35条关于代表处、分支机构终止活动情形的规定,具体如下:
– 应外国贸易商的要求。
– 外国贸易商依照其设立或登记经营的国家、地区的法律终止活动。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活动期限届满,外国贸易商未申请延期。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活动期限届满,发证机关不同意延期。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被依照本法令第44条规定吊销。
–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分支机构不再满足本法令第7条和第8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3. 在越南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终止手续如何规定?
关于材料,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36条关于代表处、分支机构终止活动材料的规定,具体如下:
– 材料01套,包括:
+ 由外国贸易商授权代表签署的工商部格式的代表处、分支机构终止活动通知书,但本法令第35条第5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发证机关不延长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文件复印件(对本法令第35条第4款规定情形),或发证机关吊销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决定复印件(对本法令第35条第5款规定情形);
+ 债权人名单及未清偿债务数额,包括税款债务和社会保险费债务;
+ 劳动者名单及劳动者现行相应权利和待遇;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正本。
– 外国贸易商和终止活动的代表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代表处、分支机构终止活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 对代表处在某一中央直辖省、直辖市或某一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地理区域终止活动,以便将代表处总部迁至另一中央直辖省、直辖市或另一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地理区域的情形,代表处终止活动材料仅包括本条第1款第a点和第dd点规定的文件。
关于手续,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37条关于代表处、分支机构终止活动解决的顺序、手续的规定,具体如下:
– 外国贸易商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如符合适用条件)向发证机关提交代表处、分支机构终止活动材料。
–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检查并要求补充不完整、不合法的材料。补充材料要求在整个材料解决过程中最多进行一次。
– 自收到完整、合法材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负责在其电子信息网站上公布代表处、分支机构终止活动的信息。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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